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2〕8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2〕8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新形势,认识新变化,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新形势下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对建设幸福新乡,打造中原经济区强市,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巩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负担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和监管力度有所下降,监管力量薄弱,无经费保障,个别地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向农民和村级组织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仍然存在,局部领域和部门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仍很艰巨。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适应新时期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深刻分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持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81号)精神,把做好新形势下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总体要求

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81号)要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高压态势,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加快全市“三化”协调发展的大局中,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加强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力度,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查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防止发生涉农恶性案(事)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将农民负担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继续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确保各种补贴、补助、补偿款足额、及时发放到户,不得截留、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一是加强对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套取及滞发、抵扣、贪污等行为;二是加强对村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和五保户供养,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防止村组另行向农民收取;三是加强对征占地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到户,切实维护占地、失地农民利益;四是加强对农村困难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药品价格零差价制度、农村低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奖励、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公平。

各级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部门)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部门(以下简称纠风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监办市纠风办)

(二)加强涉农收费文件审核,严格涉农收费价格和罚款管理。

1.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与同级农监部门会签。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农监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坚决予以撤销。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凡经过审核批准向农民收费的,必须开具规定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市、县两级财政、发改(物价)部门要根据省级以上收费文件清理情况对本地区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通报同级农监、纠风部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严格落实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凡是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将执收单位、收费项目、征收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凡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未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以县为单位统一公示形式和内容。除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所在地统一设立涉农收费公示栏外,各涉农收费单位应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县级发改(物价)部门应根据涉农收费项目的变化情况督促收费单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三)加强管理,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和《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准确界定适用范围,严格按民主程序议事,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要求村民出资或以资代劳。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并按程序申请,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要对一事一议项目从立项、实施到验收进行全程监督,随时纠正出现的乱收费、乱集资和“搭车”收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四)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加强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建房、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修建或维护通村公路、征地拆迁、农电改造、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的专项治理。

1.坚决治理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已全面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作业本费,取消在校寄宿生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种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公用经费预算中开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要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2.坚决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占用耕地的依法收取耕地占用税;没有占用耕地的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不得借新农村建设之机,以土地整理、村庄规划、村容村貌整治为借口变相收费、罚款。严禁按住房建筑面积乱收费,严禁向建房农户收取建筑营业税,严禁违法违规收取耕地占用税。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

3.坚决治理计划生育方面乱收费。国家已明令取消农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严禁借办理生育证之机收取已取消或免费的项目费用。不得以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为名,向村组摊派罚款任务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牵头单位:市计生委)

4.坚决治理修建或维护通村公路乱集资、乱摊派。修建通村公路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各项措施,密切监控,加强监管,防止借机搞强征强收、搭车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集资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

5.坚决治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乱收费。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搭车收费和推介保险,收取押金、保险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要加强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严禁按村摊派罚款任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6.坚决治理征地拆迁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行为以及农村土地征用、流转中违背群众意愿“未批先租、以租代征”等违规征地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确保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对采取暴力、威胁或无故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农民搬迁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进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监察局)

7.坚决治理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乱摊派发行报刊。逐步加强对村级组织负担的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采取罚款和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乱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8.坚决治理对农村服务组织乱收费乱罚款。继续加强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个体工商户、村卫生室等农村服务组织为对象的乱收费、乱罚款的综合治理,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防止向农民转嫁负担。

(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商务局市卫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继续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制,逐步构建“市县联动、部门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监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充实减负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部门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减负工作监控机制。一是积极探索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二是严格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程序发放,一户一卡,并按要求开展专项检查。三是严格落实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和案件查处定期报告制度。四是继续执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对当地农民负担问题多、减负惠农政策落实较差的村、乡(镇)涉农收费部门实施重点监控。五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大减负监督检查力度。要切实组织好监督检查活动,市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成员单位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县乡自查不少于两次;要深入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要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处理到位,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继续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加大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四)严格落实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要及时查处,认真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或通报。二是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县(市)、区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做好案件回访和复查工作,对瞒案不报和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力或不积极配合调查的,要从重处理。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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