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临街牌匾广告标志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临街牌匾广告标志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临街牌匾广告标志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临街牌匾广告标志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佳木斯市临街牌匾广告标志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改善市容市貌,创造优良城市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七城同创、三优共建”为牵动,以全省卫生最干净、秩序最规范、市容最整洁、景观最有特色的“四最”城市为目标,对主要街路临街牌匾、广告、标志依法实施专项整治,努力把佳木斯打造成为秀气、灵气、洋气、漂亮、幸福指数较高的快乐型城市。
二、整顿范围
根据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标本兼治的原则,对长安、中山、杏林、和平、光复、红旗6条主要街路的临街牌匾、广告、标志进行清理整顿。
三、整顿内容
(一)清除用字不正确、不规范及带有广告内容的牌匾。清除未经审批、超出审批期限的各种牌匾、标识牌及指示牌等。
(二)清除一店多牌、牌匾重叠设置、店面建筑物侧墙及二层楼以上层与层之间设置的牌匾。
(三)清除设置框架蒙布等形式简单、档次低劣等有碍观瞻的牌匾。
(四)清除门窗玻璃、卷闸门上张贴的各种文字、图案以及墙体上擅自设置的灯箱、标牌。
(五)清理整顿擅自依附牌匾设置的电子屏广告。
四、整顿标准
整顿后的牌匾设置标准:
(一)牌匾设置原则在一层门楣上方,高度不得高出建筑物二层窗户下沿,长度不允许超出本店店面范围,相邻店牌匾间可留适当缝隙。同一建筑物的牌匾要与依附的建筑物相协调,严禁出现高低不平、前后凸凹不平等影响市容的现象。
(二)沿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匾)。
(三)沿街广告、牌匾设置符合内置光源形式,安装霓虹灯、LED组合、铝塑板板面、铜字字后霓虹灯等能增加夜间景观并满足有一定文化品位和艺术样式等要求。
(四)规范街路两侧公共安全警示标志牌,无破损、倾斜、污渍等影响城市容貌现象。
五、整顿步骤
(一)宣传调查阶段(4月1日-5月15日)。对不符合标准的临街牌匾、墙体广告进行调查统计,形成清理整顿意见,上报整顿领导小组。整顿领导小组对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车等形式,大力营造整顿氛围。
(二)自行整改阶段(5月16日-6月30日)。按照整顿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分步推进,逐项、逐户落实,对不符合标准的经营业户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力争商家、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整改,达到整治标准。
(三)集中清理阶段(7月1日-7月31日)。对拒不整改、不配合的商家、业户,进行集中清理,依法强制拆除。
六、组织机构
为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张书滨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于长春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整治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制定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把任务目标分解到人,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总体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采取多种形式,努力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依法行政,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讲究方式方法,取得沿街单位、商家业户、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综合整治后的广告巡查工作,对未经审批的,依法坚决予以拆除;对未按核准要求设置的,坚决予以纠正。核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整个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保证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四)强化长效管理。加强对整治后路段牌匾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将管理目标分解到人,严防反弹,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长效管理,保证整顿后的牌匾在未出现陈旧破损的情况下三年内不再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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