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号:牡政发〔2009〕5号
颁布日期:2009-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牡政发〔200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快速发展,实现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的目标,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部门要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交优先"就是"人民群众优先"的重要性的认识。要牢固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我市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要树立"大牡丹江"的思想,通过科学编制规划,提高线路网密度和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我市城市规模、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

(一)近期目标(2009年-2010年)。建成江南新区、对俄贸易园区、城乡联通的快速公交网。运营车辆发展到620台,万人公交车拥有辆达到7标台;运营线路50条,覆盖率达到98%;市中心城区改造1-2条公交线路为快速公交线路。

(二)中远期目标(2010年-2020年)。实现规划区内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系统。运营车辆发展到770台,万人公交车拥有辆达到9标台,市民出行乘坐公交车分担率达到40%,营运线路60条,覆盖率100%,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实现科学化和智能化管理。

三、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规划部门要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要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确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超前规划和预留公共交通通道,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确定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包括首末站、公共停车场、专用场(站)、服务中心等设施和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做好公共交通规划与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衔接,在火车站、客运站、开发区建设公共停车场,统筹设置公交线路,方便公路、铁路客运班线换乘。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在2009年年底以前编制完成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按期完成。经批准的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保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相关部门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把公共交通场站与配套设施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大型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必须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道路也要配套建设公交场站服务设施,具体由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站点。在市区设置公交专用道的主要交通干道上,应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点、候车亭等设施。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单位通勤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开发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快城市公共汽车换乘枢纽站和公共交通中心场站的建设。针对我市缺乏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关键环节的公交换乘枢纽和公交中心场站的现状,相关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分别在江南新区、对俄贸易工业园区、桥北及其他棚户改造区等新区,规划建设具有现代功能的城市公共交通换乘中心枢纽场站,预留公交场站建设用地,方便公交车辆进出。

(三)提高科技含量,建设智能化公共交通系统。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实现乘客、车辆、场站设施和道路交通之间信息互动,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公交系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特点、交通流量变化规律和各类车辆特性,优化交通信息配置,落实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息管理措施。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共交通企业要建立公交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普及和完善公共交通IC卡系统,方便乘客出行。2010年基本完成智能化公交系统的建设;2020年全面完成智能化公交系统的建设并正常运行。

五、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积极发展公共汽车。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工具。目前,我市公共汽车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所占比重为17%,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此,要在稳步增加公交线路,延长运营里程,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积极推进公共汽车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公共汽车线路与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旅游景点等功能区延伸,延长营运时间。

(二)推广应用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道路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似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客流增长情况和道路交通条件,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加强研究与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同时为实现建设特大城市的需求,结合规划中的牡、海、宁城际道路建设项目,适时研究城市轨道交通,方便市民出行。

六、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路权优先

(一)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在路权使用、交通管理及信号设置上的优先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科学论证、逐步设置合理的公交专用支道,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调整公共交通与其他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汽车运行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城区各交叉路口设置信息控制系统的,在具备条件时应设置公交优先控制信号,保证公交车优先通行。要利用清晰的标志线和专用信号设施,明确区分公共交通流与其它交通流,保证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加强公交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其它车辆依法查处,保证公共交通路权优先的实效,切实提高公共汽车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持许经营监管

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共交通特许经营的管理,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和相关行业规范,切实开展有效的检查监督工作,全面提高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要会同相关部门,大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整顿,维护公共客运市场的良好秩序。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合理调节行车密度,及时疏导客流,缩短乘客时间,加快公交车辆更新步伐,积极使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车辆,淘汰污染严重、技术性能差的车辆,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厢、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八、加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加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要将公共交通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大支出范围时,提取适当比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视财力情况,通过专项资金投入支持公共交通的发展。同时,要大力推进公共交通产业化,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共交通相关项目。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在城市用地规划中,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规范客运票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科学合理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调整要公开透明,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征求广大乘客和社会各界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四)健全补贴和补偿制度。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估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对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补贴要及时拨付。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70岁以上老人、残疾军人免费乘车给予补偿,费用由公共交通企业承担20%,市政府承担60%,四城区各承担5%,每年定期补偿给企业。

(五)减免有关税费。

1.申请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公交车辆的车船使用税;

2.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绿地占用费,减半收取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安全监督费、树木砍伐赔偿费,按成本价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绿地挖掘修复费。

3.实行城市公共票价的公共汽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减免、防洪保安费、车辆年检费、过路桥费。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障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交通征费稽查处、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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