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发〔200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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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污染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8日印发
共印300份
牡丹江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国务院八部委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加快推进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我市决定自2009年4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保证活动扎实有效地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严格环境执法为手段,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进一步改善牡丹江、穆棱河、绥芬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解决威胁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隐患为重点,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改善小流域水环境质量,开展穆棱河环境专项整治。
通过对流经我市境内穆棱河流域的排污口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全面检查,进一步摸清穆棱河流域的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口和市政排污口污水排放去向、污水排放量(吨/日)等情况;对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检查规范化标识设立情况;监测统计各排污口COD、NH3-N及其他主要特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进一步规范直接排入穆棱河流域的排污口,建立排污单位排污口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档案,严肃查处私设排放口、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消灭碱场断面劣Ⅴ类水质,实现我市境内穆棱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
(二)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坚决取缔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各县(市)要在6月30日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对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牡丹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严格监管,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对海林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督察,在按期完成中央调度室监控系统建设的同时,保证处理负荷达到设计处理能力,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规范牡丹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海林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避免因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对牡丹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和东宁、绥芬河、宁安、穆棱、林口5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加强督办,保证其按期开工建设,按期建成并试运行。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对牡丹江市城市垃圾处理场严格监管,启动渗滤液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对东宁县垃圾填埋场加强管理,确保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要求;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绥芬河、穆棱、林口3县(市)垃圾填埋场重点整治,加快新垃圾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进度,保证其按期开工建设,按期建成并投入运行,并及时封闭现有简易垃圾填埋场;对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海林、宁安2县(市)垃圾填埋场限期履行验收手续;加强现场环境监管,避免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问题的发生。
(三)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各县(市)、区辖区内钢铁企业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海林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黑龙江中尔钢铁有限公司2台炼铁高炉;宁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管理部门严格监管宁安益昕钢铁有限公司等2户钢铁企业,避免主要污染物违法排放问题发生。
3.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4.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整治成效,继续加大对化工、造纸、焦化、酒精、酿造等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规范炭业生产行为,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污染扰民严重、污染影响环境敏感区域的炭业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和取缔。
(四)集中整治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在2008年专项整治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整治宁安镜泊湖糖业有限公司违规使用污水塘库问题,规范整治林口县瑞丰石墨加工厂、万资石墨加工厂、林大石墨加工厂和信源硅线石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存在的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环境隐患问题,切实保障汛期、国庆60周年等重点时段的环境安全,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发生;禁止无处理功能分区、无强化处理装置的污水塘(库)存贮、处理生产污水;对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尾矿库,要依法报请政府予以关闭停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环保部门督查督办,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加强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康志文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侯鸿雁、市环保局局长林青山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密切分工协作,全面集中整治。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环境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水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社会广泛参与。
各县(市)、区要将宣传工作贯穿环保专项行动的始终。要结合本地整治的重点制定详实的宣传工作方案,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造声势,广泛深入宣传环保专项行动的意义,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环境违法企业,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保热情和社会监督作用。要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公布重点环境问题治理进程,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及时协调沟通。
各县(市)、区要在5月15日前将当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信息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5日前报送"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集中检查阶段性总结报告,9月5日前报送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整治阶段性总结报告,5月至11月的每月20日前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报送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网上报表,11月5日前报送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书面及电子版),专项行动期间每月至少报2次工作简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报送情况。(联系人: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徐国君,联系电话:6447660,传真:6447659,E-mail:xgj117788@163.com)
(五)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牡丹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启动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地环保专项行动,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将派督察组赴各县(市)、区对其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或暗访,对各县(市)、区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调推进。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对没有按时上报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没有按时完成重点整治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督察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仍很突出、排污超标严重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并将验收结果作为市委对县(市)、区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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