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考核办法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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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考核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3〕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
七台河市地方煤矿整治整合主体
公司(集团)考核办法
按照地方煤矿整治整合工作要求,申请整治整合的公司(集团)必须由市地方煤矿安全整治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考核。为确保审查、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及方式
(一)考核程序。
煤炭企业向辖区政府提出拟作为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申请;辖区政府接到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审查合格的以文件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监、煤炭、国土、税务、煤监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到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
(二)考核方式。
现场查阅各种档案资料、考核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及各种必备的设备设施。考核内容分为必备条件项目和打分条件项目,必备条件有一项不合格即一票否决,取消其整治整合主体的资格;打分条件项目满分为120分,考核人员根据现场考核情况进行打分,总得分必须在100分以上方为合格,否则取消其整治整合主体的资格。
二、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的必备条件
(一)企业资产规模在2亿元以上;
(二)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2012年为准);
(三)整治整合后矿井总生产规模不小于120万吨,资源储量充足;
(四)所属矿井必须产权明晰,形成一套管理体系、一个法人主体(公司与拟收购或控股的矿井必须签订协议,由公司向市、区县政府出具对拟收购或控股的矿井安全生产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承担安全责任及拟收购或控股的矿井在省领导小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一年内办理完变更手续的承诺书);
(五)所属煤矿近年来未发生严重安全事故;
(六)公司(集团)要有较为完善的办公场所,办公所需设备、设施齐全,能够满足办公要求,各岗位责任制齐全;
(七)公司(集团)必须根据所属矿井数量承诺在煤矿安全整治整合期间关闭30%以上数量的矿井;
(八)公司(集团)承诺所属矿井新建、改扩建周期不得超过设计批复规定的时限,不得超期建设;
(九)在对公司(集团)资质进行考核时,如公司(集团)所属矿井有正在进行维修整改和生产的,公司(集团)及正在进行维修整改和生产的矿井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其正在停产未启动的矿井,所属矿井暂不考核,但公司(集团)必须做出在启动维修整改和生产时按考核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并对停产未启动的矿井实施安全统一管理承担安全责任的承诺。如公司(集团)所属矿井全部处于停产未启动状态,只对公司(集团)进行考核,对其所属矿井暂不考核,但公司(集团)必须做出在启动维修整改和生产时按考核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并对停产未启动的矿井实施安全统一管理承担安全责任的承诺。
三、申请成为煤矿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煤炭企业向辖区政府提出拟作为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的申请;
(二)辖区政府同意其作为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申请考核的文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2012年度所属企业的纳税证明;
(四)佳合分局出具的近三年所属煤矿的事故证明;
(五)公司(集团)及所属矿井的各种证照;
(六)公司(集团)机构配备、公司(集团)章程等各种内业材料;
(七)公司(集团)与拟购或控股的矿井签订协议,由公司(集团)向市、区县政府出具对拟收购或控股的矿井安全生产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承担安全责任及在省领导小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一年内办理完变更手续的承诺书;
(八)公司(集团)在煤矿安全整治整合期间关闭30%以上数量矿井的承诺书;
(九)公司(集团)对停产未启动的矿井做出的在启动维修整改和生产时按考核标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并对停产未启动的矿井实施安全统一管理承担安全责任的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一)拟作为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所聘用的管理人员必须为专职,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如发现聘用的管理人员有兼职的即取消该企业成为煤矿整治整合主体的资格。
(二)严肃煤矿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审查、考核的工作纪律,参加煤矿整治整合主体企业审查、考核工作的人员和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考核标准进行审查、考核、打分,严禁向煤矿企业索、拿、卡、要钱物,一经发现,要及时进行更换和处理。
附件:煤矿整治整合主体公司(集团)考核表
办发30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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