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煤矿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煤矿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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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煤矿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煤办联发〔2012〕420号文件、黑政办发〔2013〕24号文件、省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和省政府第十五次专题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地方煤矿证照延续及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允许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矿井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省级部门已批在建手续齐全的新建、改扩建矿井;
(二)拟扩资源原则上必须有详查以上地质报告;
(三)拟扩龙煤矿业控股集团公司资源的,必须有其出具的同意划出资源文件;
(四)拟扩资源必须与相邻矿井无争议且与相邻矿井无安全影响;
(五)拟扩资源范围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重叠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六)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得小于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七)必须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装备,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采煤机械化;
(八)必须是经审批能达到省政府要求标准且为区县政府承诺的保留矿井。
二、矿井证照延续和审批工作的原则
符合上报条件的矿井,坚持公司制企业矿井优先的原则,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分批次进行上报。
(一)首批上报以下三类矿井的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
1.现有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上的证照齐全生产矿井和省级部门已批在建手续齐全的新建、改扩建矿井;
2.市内新上5亿元以上产业链延伸项目的大型煤焦化企业上报的经审查合格具备条件的矿井;
3.生产规模不小于100万吨的公司制煤炭企业上报的经审查合格具备条件的矿井。
(二)陆续上报公司制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的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
按照市政府确定“大矿强强联合、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的原则,将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矿资源整合同步推进,暨在推进单井扩储提能和资源整合的同时,由作为整合主体的公司制煤炭企业兼并其他企业的保留矿井(保留矿井标准为单井能力达到15万吨/年,现有核定能力和在建能力9万吨/年也允许保留),全部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制企业所属矿井在经审查合格后可以随时向上申报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
1.整治整合主体公司制煤炭企业必须达到的标准。
(1)企业资产规模在2亿元以上;
(2)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2012年度纳税额为准);
(3)必须是具有煤矿管理能力的矿业公司或煤炭深加工企业;
(4)整治整合后矿井总计生产规模不小于120万吨;
(5)整治整合后的矿井必须产权明晰,形成一套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个法人主体;
(6)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实施公司、矿井、段队、班组层级管理,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制度;
(7)企业近年来未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
(8)企业煤炭资源储量充足。
2.公司制煤炭企业整治整合主体资格确认程序。
公司制煤炭企业向辖区政府提出拟做为整治整合主体企业申请;辖区政府接到申请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审查合格的报市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审查合格的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市领导批准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省上报并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3.公司制煤炭企业开展整治整合工作的要求。
(1)确定为整治整合主体企业的公司制煤炭企业整合重组小煤矿的时限要求。公司制煤炭企业在区县政府组织协调下,与拟整合重组矿井签订意向协议,并按照省、市确定的煤矿整治整合有关政策编制煤矿整合重组方案的时限为2013年6月中旬;公司制煤炭企业与拟整合重组矿井签订整合重组协议的时限为2013年6月底;公司制煤炭企业根据签订的整合重组协议和编制的煤矿整合重组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矿井资源整合方案或单井扩能改造方案,并将方案上报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最后时限为2013年8月底;市区县领导小组组织国土、煤炭等部门以及专家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最后时限为2013年10月底。
(2)将全市30个区域内的矿井,按照“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对同一井田范围内,多煤层由不同企业开采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要整合组成一个主体煤矿,非主体煤矿应予关闭”的原则进行整治整合,对于纳入不了集团管理的煤矿,有资源、安全有保障,可以独立存在,但不享受集团化公司政策待遇。整治整合后关闭矿井的费用,由保留的企业同国家、省、市、区县共同逐年承担。
(3)对于公司制煤炭企业拟收购或控股的矿井,必须是在公司与拟收购或控股的矿井签订协议,由公司向市区县政府出具对拟收购或控股的矿井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及拟收购或控股矿井在一年内办理完变更手续否则列入关闭的承诺书后,给予办理申请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
(4)公司制煤炭企业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优先安排录用被整合重组小煤矿企业职工,并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的接续、变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煤矿整合重组工作必须规范运行,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运作,公司制煤炭企业要真正强化集团公司控制力,整合重组后必须形成一个法人主体,避免重组“表面化”,否则不予办理各种变更和审批手续。
(5)被确定为整治整合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可以公司为基础其所属矿井统一缴纳3000万元煤矿安全生产保证金,其安全生产责任由整治整合主体企业统一承担,一旦出现事故由被确定为整治整合主体的公司制企业承担。整治整合主体企业收购或控股的小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暂时不变,继续由原监管区县负责,待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完成后统一研究确定。
(6)对经考核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暂不具备条件的整治整合主体企业,必须承诺在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否则取消其整治整合主体企业资格。
三、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的程序
(一)被确定为整治整合主体的公司制煤炭企业将申请证照延续和审批事项的矿井报辖区政府,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区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以正式文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区县政府上报文件后,组织纪检监察、安监、煤炭、国土、工商等部门和专家组对公司制煤炭企业上报的矿井进行会审,会审合格由各有关部门组成人员和专家组会签,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领导小组。
(三)对于被确定为整治整合主体的公司制煤炭企业拟上报单井扩储扩能改造或扩储整合的矿井,煤矿企业先到市县国土部门对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如资源配置合理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再由煤矿企业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接到企业上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公司制煤炭企业上报的矿井进行会审,会审合格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纪检监察、安监、煤炭、国土、工商等部门和专家组对公司制煤炭企业上报的矿井进行会审,会审合格由各有关部门组成人员和专家组会签,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领导小组。
四、对于经联合具有安全技术管理能力,资源储量及开采条件能够达到省定整治整合标准的独立块段矿井,确实不能由公司制煤矿企业整合重组的,由市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单独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六、本通知如与省有关文件要求相抵触,以省有关文件为准。
附件:1.公司制煤矿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
2.公司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3.公司制煤矿企业机构设置最低配备标准
4.七台河市地方煤矿安全整治整合工作流程图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0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http://www.qth.gov.cn/zwgk/fggw/dzwj/bf/201306/t20130613_1162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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