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绥政办发〔200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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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
绥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教育和导向作用,实现行政奖励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奖励概念
本意见中的行政奖励是指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实施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表彰行为。
二、行政奖励原则
(一)坚持严格设奖,按绩行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从简的原则,原则上不发奖牌、奖状、奖杯,严格控制发放奖金;
(四)坚持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奖励。
三、主管部门及职责
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行政奖励的职能部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审核以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的项目及表彰对象;
(三)与政府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系统奖励表彰活动;
(四)指导和协调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四、行政奖励种类及管理制度
行政奖励包括政府奖励、系统奖励、专项奖励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给予公务员正常规定性奖励。
(一)政府奖励。
政府实施的奖励主要用于表彰在市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有广泛社会影响,堪称楷模的个人和集体。政府奖励的范围:
1.按照国家、省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的奖励,应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的项目;
2.市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
3.由市政府组织的带有全局性的中心工作或专项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项目;
4.应对突发事件、重大的抢险救灾工作或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中表现突出,应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的项目;
5.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政府奖励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主办部门每年上半年要向市人事局申报当年表彰奖励计划,内容包括拟奖励的理由、奖励项目、奖励名称、评选范围和比例、奖励标准、奖励形式和奖励经费来源等。市人事局在征求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属于临时性工作或突发的重大事件,必须在当年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形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评比奖励活动。要严格控制以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范围,市直各单位开展的系统奖、专项奖,对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一律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
(二)系统奖励。
系统奖励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活动。每个部门只设一个综合性系统奖励项目,两次奖励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对以系统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活动实行奖励核准制度。系统奖励由主办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主办部门于当年上半年将评选表彰方案报市人事局。内容包括拟奖励的依据理由、项目、名称、评选范围和比例、奖励标准、奖励形式和奖励经费来源等。市人事局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主办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共同下发文件部署评选推荐工作。
(三)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就某一专项工作开展的,以参加该项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行政奖励活动。专项奖励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各部门不再开展各种单项奖励活动,确需开展的,要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部门需要进行评比表彰的,应制定具体的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名称和种类、奖励比例和数量、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办法、组织机构等,并将实施方案在1个月前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纪律要求
将由市监察部门牵头,联合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评比奖励活动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建议政府给予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开展行政奖励活动的;
(二)不按照奖励工作方案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擅自提高奖励标准或者奖励待遇的;
(四)擅自扩大奖励范围的。
附件:行政奖励立项审批表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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