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文号:伊政发〔2009〕96号
颁布日期:2009-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伊政发〔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开展全民创业的战略部署,改善高校毕业生创业环境,畅通创业渠道,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推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推动创新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工作方针,从提供政策支持和改善创业环境着手,紧密结合伊春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引导、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成为创业者,重点扶持一批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和创业项目,为伊春的发展培养和积蓄人才,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面向2007年7月毕业以来,具有我市户籍的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针对性的扶持服务措施,帮助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基金,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保障体系。着力建设一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普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培训,自2009年开始,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体系,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建立创业项目库和创业项目推介机制,努力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初始成功率,以持续培养各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较强实践能力的创业人才。

二、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四)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经营需前置审批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高校毕业生创业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免除有关行政收费。各级涉及创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设立专门窗口,提供高效、优质、快捷的服务。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按国家政策减免相关税收。对创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为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相关条件和政策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在资金上给予积极扶持。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安排专项经费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基金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向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倾斜,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家居林场的高校毕业生,适当放宽信用贷款担保条件,提高信用贷款限额。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八)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培训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要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纳入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享受免费创业培训。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服务体系

(九)建立创业服务机构。成立由市工商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劳动保障局、发改委、技师学院等部门专家和熟悉市场资源的行业管理者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专家咨询指导委员会,负责对高校毕业生经过创业培训后提出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推荐工作。成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将科技发明、专利等转化为创业项目。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主要依托中小企业局、科技局、技师学院等单位建立全市创业项目资源库,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实现全市联网,资源同步共享,做好创业项目库的动态维护工作,畅通项目信息,降低创业成本,提高项目成功率。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荐的工作机制,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小额贷款、代办手续等“一站式”服务。

(十)加强创业技能培训。实施百名大学生创业计划,组织1000名左右2007年毕业以来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根据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步培训自行拟定创业项目,经创业专家指导委员会评审后遴选出1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系统的创业辅导,给予重点扶持和帮助。承担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任务的院校要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创业指导师资培训、轮训,探索实施导师制,挑选企业家以传、帮、带形式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邀请企业家和自主创业典型人物有针对性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培训、讲座等活动,建立一支理论水平过硬、具有实践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将创业实训引入创业培训课程体系,帮助高校毕业生掌握一定的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重点加强对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能力和成功率。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企业、高校要加强合作,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培训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十一)培育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整合资源,依托各县(市)、区、局闲置的场地、厂房等改建成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孵化场所,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优惠价租赁的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平台,吸引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入驻,并为待孵化企业提供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结合各地优势产业发展,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特色产业基地或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条街。各类产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等要大力支持和帮助高校毕业生创业。鼓励市属各类院校通过多种形式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物业服务等配套支持。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十二)各级政府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定期召开创业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事、教育、财政、中小企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查,形成合力,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创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和检查督促机制,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十三)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设专栏、专题,集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重视和关心,全面报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组织优势,通过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励志讲座、创业设计大赛、创业之星事迹报告等活动,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创业引导。大力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奖励表彰制度,对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予以表彰,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四)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保证“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参加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生活补贴等用于高校毕业生的各项经费开支的基础上,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必需的经费投入,用于支持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就业网络平台建设,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五)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制,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切实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列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和督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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