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伊春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乡村医生力争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稳定发展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普遍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卫生计生政策和疾病防治知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老年人和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及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任务。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3名的标准配备,确保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行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与辖区乡村医生统一管理模式,对力量薄弱、人员短缺的村卫生室,应派遣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或短期派驻,直至村卫生室配齐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各地卫计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医务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

2.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各地卫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

3.严格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在各地卫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每季度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执业注册和落实各项补助的主要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原则上将不少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

(2)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未完全执行以上政策的,不得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贴。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或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输液。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1.开展继续教育。按照全省遴选符合条件的省内中、高等卫生专业学校,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培训乡村医生计划要求,2016年至2025年,市卫计委每年度根据分配名额,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统一培训,学制3年,成绩合格者颁发大专学历证书。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2.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全省建立“村来村去”乡村医生培养机制,选择省内具备开办乡村医学专业条件的中、高等卫生专业学校,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每年招生100名。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由市卫计委申报计划并经省卫计委审核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生。各地要与订单定向生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

3.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卫计部门要依托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应用全省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对乡村医生免费进行岗位培训,2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组织乡村医生免费脱产进修,3年累计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加强中医药知识学习,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病治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通过出台优惠政策、提高补助标准、提供优良环境等方式,积极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由人社、卫计等部门在空编内根据岗位需要和同期招聘条件,公开选拔录用到乡镇卫生院执业。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1.开展契约式服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2.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相关规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仅限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

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绩效考核后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其中:中央3元,省级2元,县级不低于2元),给予定额补助。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1.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市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

(九)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1.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要采取政府建设、民建公助、乡村医生自建等形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同时,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等电子化功能。

2.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分担机制。探索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积极降低和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卫计、财政、人社、发改、教育、物价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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