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鄂政函〔2014〕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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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批复
鄂政函〔2014〕114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请示》(荆门政文〔201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的《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荆门市是鄂中区域性中心城市、省历史文化名城,要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不断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荆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山水宜居城市。
二、重视城乡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496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合理分布市域人口与生产力,逐步优化市域城镇体系,在加快中心城区及京山县城、沙洋县城、钟祥市区等市域中心城镇发展的同时,加快胡集镇、后港镇、宋河镇、旧口镇等市域重点镇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节约集约、紧凑高效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的无序扩张。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中心城区要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主五组团”的空间结构,强化主城区与各组团的功能协调,合理确定建设时序,科学引导城市新区健康、有序发展。到2030年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28万人以内,其中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34.8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09.2平方公里以内。
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道路网络,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综合防灾工作,建立包括防洪排涝、抗旱、消防、抗震、人防等在内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利用城市山水特色,彰显城市文化,打造富有荆楚文化特色、环境优良的山水宜居城市。
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大生态投入,加强“三区四线”规划管控,强化对漳河水库、温峡水库、汉江、莫愁湖等生态敏感空间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六、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荆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要依据《总体规划》,抓紧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切实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严格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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