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黄政规〔20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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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6月9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
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冈市科学技术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快转变黄冈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四条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型企业创新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者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同一成果只能获市级科学技术奖一次。
第五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黄冈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中对推动黄冈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进行的奖励。
(一)黄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不超过2名。
(二)黄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黄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每名10万元。
第六条黄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由黄冈市人民政府发给证书和奖金。
1.一等奖奖金每项2万元,原则不超过5项;
2.二等奖奖金每项1.5万元,原则不超过10项;
3.三等奖奖金每项1万元,原则不超过20项。
第七条科技型企业创新奖是对在黄冈市注册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进行的奖励。
(一)黄冈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原则不超过5家。
(二)黄冈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奖由黄冈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证书及奖金,每家奖金2万元。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黄冈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九条黄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被提名人必须热爱祖国,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十年以上,在所从事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创新贡献重大,曾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省(部)级的科技奖励,对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其创新成果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黄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必须是应用于生产实践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取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科技成果在我市推广、转化、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
(六)在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和利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七)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科技型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一)开发具有本行业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3%;
(四)近三年企业有科技成果2项以上、有授权发明专利3项以上。
第四章推荐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黄冈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黄院校;
(三)市直重点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推荐;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行业归口管理原则推荐。
第十五条黄冈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一个月。
第十六条对有异议的项目或个人经有关单位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七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十八条黄冈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奖励经费
第十九条黄冈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黄冈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成立黄冈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将撤销荣誉,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其个人3年内不得被推荐授予黄冈市科学技术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7日印发的《黄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黄政发〔200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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