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42号)即行废止。
2014年3月31日
黄冈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成员单位
2.3综合协调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2.6水上搜救力量
3预防预警
3.1分级标准
3.2危险防范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应对措施
4信息报告
5应急处置
5.1信息接报
5.2先期处置
5.3分析研判
5.4应急措施
5.5分级响应
5.6综合协调机构的行动
5.7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5.8医疗救护
5.9安全防护
5.10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保险
7.3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8.2资金保障
8.3医疗保障
8.4交通运输保障
8.5治安维护
8.6通信与信息保障
8.7社会力量动员
8.8宣传培训与演练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0.2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水上搜救行动,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规定》和《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黄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黄冈市水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发生在黄冈市水域以外但可能威胁、影响到黄冈市水域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
国务院、湖北省有关部门指定或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亦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4)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黄冈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长江黄石海事局局长、长江九江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台办、市外侨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黄冈军分区、武警黄冈支队,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长江黄石海事局、长江九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
(2)负责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规章制度;
(4)定期组织全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加强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5)建立完善跨行政区域水上搜救应急联动机制;
(6)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市政府交办的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分设在市交通运输局、长江黄石海事局、长江九江海事局,根据各自职责具体承担水上搜救应急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2.2成员单位
长江黄石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黄冈段(从上界长江下游右岸泥矶过河标与左岸涨渡湖口闸连线,<下游里程约984千米处>到长江下游右岸下巢湖河口连线与左岸鲤鱼山水道中洲<下游里程约844千米处>之间水域)水上搜救行动和因船舶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长江九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黄冈段(上起长江南岸下巢湖闸口下端与对北岸中洲连线<长江里程约844公里>,下至黄梅县刘佐乡滨江村<长江里程约765公里>之间水域)水上搜救行动和因船舶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黄冈境内长江干线黄冈段以外支流、水库及湖泊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用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力量参与水上遇险人员和财产救援。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陆上治安秩序,以及获救人员的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因灾死亡人员遗体火化等善后处理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水上搜救中牺牲、伤残施救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水上搜救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市环保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监测,以及因船舶以外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空气、水质等监测资料,对水上危化品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控制和消除污染危害。
市水利局:负责对市内通航江河、水库及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对采砂船舶作业进行跟踪管理,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农用、渔业船舶的搜救行动,对农用、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资和技术支持。
市卫计委: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现场抢救、转送伤员和医疗救治伤病人员。
市台办、市外侨局:负责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期间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和处理,负责水上获救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水上事故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黄冈军分区、武警黄冈支队: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出动所属部队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水上搜救期间的短期天气预报以及相关气象信息。
市经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处: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水上搜救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维护水上应急专用通信频率正常使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九江分局:依其职责负责维护水上搜救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的水上治安秩序,组织本系统内的公安力量协助水上搜救行动。
2.3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管辖区域,在长江黄石海事局、九江海事局设立2个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在市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局设立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分别负责长江干线黄冈段和长江干线黄冈段以外的支流、水库及湖泊水域内的水上搜救行动和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行动和因船舶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2)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沿线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开展长江干线黄冈段水上搜救行动和因船舶原因所造成的水域污染应急处置;(3)承担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值班任务;(4)检查、指导长江干线沿线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长江干线黄冈段水上搜救工作情况,开展搜救演习、人员培训和搜救业务交流;(5)完成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水上搜救工作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职责:(1)组织、指挥、协调长江干线黄冈段以外的支流、水库及湖泊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黄冈段以外的支流、水库及湖泊水域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开展水上搜救行动和水上污染应急处置;(3)承担长江干线黄冈段以外的支流、水库及湖泊水上搜救值班任务;(4)组织搜救演习、人员培训和搜救业务交流;(5)完成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水上搜救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水上搜救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市水上搜救应急专家组,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专家组成员主要由航运、海事、渔业、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安全管理、通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有关部门推荐,分别由长江黄石海事局、九江海事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聘任。
2.5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定。其主要职责:
(1)执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报告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措施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6水上搜救力量
水上搜救力量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军队、武警的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间救援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其职责:
(1)服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2)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水上搜救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3)参加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培训、演练。
3预防预警
3.1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客船、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载客100人以上客船或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5)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7)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8)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3)载客100人以下客船或单船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保安事件;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水上突发事件;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4)重要港口局部或一般港口遭受较严重损失,或造成长江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阻塞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水上突发事件;
(3)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长江干线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堵塞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水上突发事件。
3.2危险防范
3.2.1危险源监控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对调查收集的容易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逐级上报至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织对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3)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容易引发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县(市、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4)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并加强监控、检查。
3.2.2避险水域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了解各自搜救责任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划定的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建设必要的避险设施。
3.3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其他危害的信息等。
预警信息由长江黄石海事局、九江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电话、传真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通报。
3.4预警应对措施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人员和船舶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加强防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信息报告
发生任何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水上搜救机构接到信息后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接到三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1.5小时内必须向市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告。管辖区域分工为:在长江海事局设立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负责管辖长江干线黄冈段水域;在省交通运输厅地方海事局设立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协调中心,管辖长江干线黄冈段以外的支流、水库及湖泊水域。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应急处置
5.1信息接报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船舶)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或水上搜救中心报警,海事管理机构或水上搜救中心应及时通报水域所在地政府。
报送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2)遇险状况;(3)船舶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和遇险者的情况。
报警者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危险货物编号、种类、数量、理化特性;(4)事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援请求;(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是否碍航等。
5.2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事件现场先期处置,迅速调集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救援,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控制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险情连锁反应;对于涉及危险品泄漏和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积危害。
5.3分析研判
水上搜救机构接到报警后,通过以下途径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进行联系;
(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在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后,确认遇险的,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4应急措施
水上搜救指挥机构确认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投入救援并向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直接接到报警的,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县(市)水上搜救中心和相关部门。最初接到报警的水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直至水上搜救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辖区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搜救指挥机构时为止。
(1)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级别,有关人员立即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已掌握情况,确定救援区域,明确应急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措施;
(3)根据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援任务;
(4)指定现场指挥,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救援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管理通告,实施管制行动;
(6)根据救援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5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县(市、区)水上搜救分中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请市水上搜救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预案,并直接指挥领导应急救援行动。
(2)发生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请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启动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3)按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施属地化分级处置。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县(市、区)长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挥。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所在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县(市、区)长、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市长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挥。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所在县(市、区)、市政府领导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向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告。市水上搜救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负责人,尽快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处置。
5.6综合协调机构的行动
制定搜救方案、布置应急救援任务,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水上突发事件的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援、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援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及时准确救援所必需的信息;
根据救援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指挥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秩序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支持保障。
5.7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5.7.1救援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援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有关规定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机构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援力量与现场指挥部应执行搜救机构的指令,按搜救机构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援进展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机构提供现场图像或其他信息。
5.7.2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搜救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援值班任务的专业救援力量。
(2)搜救机构应与参加水上搜救的军队、武警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搜救机构与军队、武警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队、武警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3)参加救援的军队、武警车辆、船舶及人员,分别由市军区、武警黄冈支队负责指挥。
5.7.3现场指挥与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县(市)水上搜救中心根据市水上搜救指挥部的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
现场指挥部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区)主要领导组成。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和后勤保障组,根据职责任务具体承担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和批示;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启动相关保障预案,确保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和通信畅通;调集应急救援相关资料;负责现场报告,及时报送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抢险施救组:由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牵头,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专家组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成。负责组织专家勘察应急事件现场,并由参与现场抢救的海事、港航、渔政等法定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现场事故公正调查取证,研究现场情况,提出现场抢救方案,实施以救人为主的抢险措施;调集应急救援所需器材、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善后(医疗)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事发单位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主要是配合应急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安置临时疏散人员;做好理赔、安抚和群众思想工作。
安全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黄冈支队、县(市、区)公安局和事发单位组成。负责警戒、控制、保护应急事件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水域,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事发单位组成。负责为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急需的应急救援器材与物资。
同时,按照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成立水上突发事件调查组,开展现场调查工作。现场调查工作所取物证等材料,在应急结束后如实、完整、及时送交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领导和交通、海事、港航、渔监、旅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8医疗救护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医疗救护任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需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和医疗指导,派出医疗人员及医疗设备,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护、医疗转送任务。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水上搜救机构。
(1)医疗救护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对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医疗救护进行指导。应下一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医疗救护行动。
(3)市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市级医疗救护工作进行指导。应市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请求,可协调其他县级水上搜救机构提供支援。必要时,调请市指定的医疗机构直接实施医疗救护行动。
5.9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员受到伤害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援行动的水上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在实施救援行动中,应根据突发事件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实施救援。
(1)水上搜救机构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2)在水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水上搜救机构应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3)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援行动中要服从水上搜救机构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0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请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批准。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中止或终止,由县(市)水上搜救机构报请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县(市)政府批准。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考虑是否中止或终止应急救援行动:
(1)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6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经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同意,报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批准,由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调查核实后的水上突发事件以及应急救援情况、危害控制情况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或指定有关部门向媒体发布,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安排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3)救援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5)善后处理情况;(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信息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1)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邀请记者现场报道;(2)开通热线电话,在门户网站开设专题,及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牵头,责任单位(企业)及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台办、外侨办等部门负责安置或进行善后处置。
7.2保险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协调,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工作程序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参加现场救援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援的专业救援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3总结评估
7.3.1调查评估
水上搜救机构要密切跟踪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同时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根据需要调整应急救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提高水上搜救效率和救援成功率。
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和处置;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7.3.2总结改进
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要组织专家对特大规模水上搜救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水上搜救指挥部,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
各县(市、区)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总结;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工作的总结。
8应急保障
8.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收集本市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专业救援力量应按照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8.2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水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参照《黄冈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8.3医疗保障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中心与当地具有水上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护或医疗转送和收治伤员的职责。
8.4交通运输保障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中心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8.5治安维护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县(市、区)水上搜救中心及其分中心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水上搜救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8.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管理部门和单位均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水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包括:水上通信、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8.7社会力量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8.8宣传培训与演练
8.8.1宣传
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水上搜救机构要组织好水上应急事件的预防、应急工作;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应急事件的常识。
8.8.2培训
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水上搜救力量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专业救援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8.8.3演练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或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每年应举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和搜救水平,增强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援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
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事发地地方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污染水域环境的事件。
(2)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某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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