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冈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发〔2010〕94号
颁布日期:2010-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黄冈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黄冈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0〕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黄冈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与保增长、调结构结合起来,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强淘汰落后产能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营造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使落后产能顺利退出。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三)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约束和激励,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四)落实目标责任。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指导,搞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下达的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2010年,我市工业行业淘汰下列4项落后产能:

2010年度黄冈市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表

序号

产业名称

企业名称、落后生产线型号

及数量

淘汰落后生产

能力

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督查落实单位

1

炼钢

麻城市鑫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中频炉5T×3+3T×2+2T×5

20万吨

麻城市政府

黄冈市经信委

2

皮革

蕲春县制革厂

转鼓等揉制设备

3万标张

蕲春县政府

3

玻璃

湖北飞达玻璃有限公司

平拉玻璃窑46立方×1

40万重量箱

蕲春县政府

黄冈市发展改革委

蕲春县环宇玻璃厂

平拉玻璃窑12立方×2

25立方×1

45万重量箱

4

水泥

英山县水泥厂

φ2×8m

3万吨

英山县政府

四、淘汰标准

严格淘汰落后考核标准,防止落后产能设备转移、异地再建和关闭企业死灰复燃。

1、拆除关闭企业(项目)生产线,拆离原生产场所并予以销毁;

2、注销或变更关闭企业(项目)原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3、注销或变更关闭企业(项目)的生产许可证;

4、变更或注销关闭企业(项目)的排污许可证;

5、依法清理关闭企业(项目)的相关土地证照,对其违规占用土地进行整顿;

6、停止对关闭企业(项目)的电力供应;

7、吊销关闭企业(项目)的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8、对关闭企业(项目)欠缴税款予以结算或清算,收回税收发票,并对企业原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予以变更或吊销。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0年7月25日前,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将有关企业(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组织实施。督促企业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规的落实,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拆除落后产能设施装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按照责任目标,组织并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于2010年9月15日前关闭到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为督查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负责督查落实炼钢、制革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查落实水泥、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三)检查验收。2010年9月底,市政府组织对已关闭企业进行初步验收,并报请省政府考核验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黄冈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市人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督局、银监分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切实履行职责。要按照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1、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的关闭拆除工作。根据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抓好落实,按时报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做好关闭企业职工的稳定工作,避免大规模失业,防止群体事件发生。

2、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市经信委:牵头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并组织实施《黄冈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审核,总结经验,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督查落实淘汰炼钢、制革行业落后产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查落实淘汰水泥、玻璃行业落后产能。

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经信委:负责全市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土地、环保、安全、节能等前置审批条件审查,从源头严把审核关,严防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新增落后产能。

市财政局、经信委:负责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争取省“以奖代补”资金和扶持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违规占用土地进行清理整顿,做好转产企业(项目)的用地报批、土地复垦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环保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收回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进一步拓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渠道,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市工商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吊销、注销和变更工作。

市质监局:按公布的淘汰企业名单和期限,负责依法注销或变更关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市监察局:参与各地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市人行、市银监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按淘汰期限停止对淘汰企业的信贷。

市供电公司:依照关停时间,停止对淘汰企业的电力供应。

(三)加强检查督办。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生产线)进行督办。

(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地要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就业政策,依法按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五)强化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公示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及时向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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