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2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市地名基本信息,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范围和内容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覆盖我市全部国土范围。普查内容包括: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全市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各乡(镇、街办)、村(社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以同时开展,也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四、组织实施
这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黄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即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普查办要配备专职人员,组建普查队伍,制定工作规则,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进行周密部署,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普查任务顺利完成。要坚持边普查、边应用,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特别是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民政部门要结合地名普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使地名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普查经费,把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建立健全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加快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传承弘扬优秀地名文化,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附件:黄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杜水生副市长
副组长:刘海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蒋祖权黄石军分区参谋长
曹中承市民政局局长
邱永恒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尹红星市史志办副主任
黄辉军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毅市经信委副主任
周汉桥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晓达市民宗局副局长
蔡加喜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祥珠市财政局副局长
熊和清市国土局副局长
左名幸市建委副主任
石大发市交运局副局长
张亚洲市水利水产局副局长
李义词市商务委副主任、市旅游局局长
官东平市文化局副局长、市文物局局长
胡承雄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张九林市统计局副局长
舒成勇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李正怀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明国林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保平大冶市副市长
魏强阳新县副县长
黄又平黄石港区副区长
林茂西塞山区副区长
贾玉香下陆区副区长
潘中洋铁山区副区长
陈新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领导小组设在市民政局,邱永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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