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政策措施,严格审批程序

(一)科学制定标准。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居民全年所必需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以及教育等费用支出,合理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要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完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协助下,切实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材料审核及民主评议工作,并及时公示结果。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保障金额等情况长期公示。严禁违反程序规定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决杜绝一些地方存在的“政策保”,把低保当作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的做法,切实维护低保制度的严肃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一)健全经济核对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核对机构,建立与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确保准确、高效核对认定。公安、人社、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全市力争在2014年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二)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制、分类定期核查和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等动态管理机制,在人口密集的社区(村)设置统一固定的低保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统一备案的内容、程序,并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三)健全信访投诉机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并制定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县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监察、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四)健全有效衔接机制。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推动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要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扶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的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责任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确有必要时按规定核定相应公益性岗位;人社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部门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好与国家、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工作,不断完善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鄂政办发〔2004〕37号和鄂政发〔2007〕41号文件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要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加强责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切实承担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并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要加强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违反政策扩大救助范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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