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型城镇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型城镇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新型城镇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咸宁市新型城镇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按照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第三条在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性的原则下,实现“三统一”,即保障政策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资源统一。

第四条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凡被政府统一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征收土地后,家庭人均面积不足0.3亩,又无法从预留机动用地中给予调剂的农村居民。

第五条根据保障对象的征地面积和缴费能力,按照“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和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分担的原则分类建立社会保障资金长效筹集机制。

集体和个人无力承担的资金由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嘉临港新城及其他新城管委会协调用地单位解决。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被征地时的年龄核定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补偿预存款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咸宁经济开发区或咸嘉临港新城管委会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标准,从用地单位支付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中缴纳。

征地安置补偿费不足养老保险预存款标准的,差额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缴纳。

第八条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预存专户,接收养老保险预存款,并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及时拨付专户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根据全市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情况,建立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资金阶梯式筹资分担机制,适时调整三方分担标准。

当前起步阶段分担标准为:政府补贴3000元、集体补助12000元,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以后新增部分,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同比例分担。

第十条对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不低于个人应缴部分的60%的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贷款支持:

(一)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因征地面积少,补偿资金达不到养老保险资金预存标准的;

(二)低保户、重残户及单亲家庭;

(三)由新城管委会会同所在村镇提出并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审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贷款由开发区或新城管委会会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担保,并协议将贷款人养老金账户进行贷款抵押。

贴息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邮政银行、开发区或新城管委会、担保机构研究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咸嘉临港新城区域内,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受城乡人员的身份限制,均可根据其就业方式或本人意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从60%、70%、80%、90%、100%、150%、200%、250%、300%等9个档次选择缴费,个人账户规模为8%。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从10%、20%、30%、40%、50%等5个档次选择缴费。

第十二条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咸嘉临港新城区域内,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受城乡人员的身份限制,均可根据其就业方式或本人意愿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应按当年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同时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大额医疗救助制度;

(三)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新农合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后,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凡参加社会保险或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均应完整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退休前参加多种类型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正式退休时可将多个账户转移到参保人员按规定选定的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居民首次选择参加医疗保险时,如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疗保险的,5年内不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除外)。医疗保险关系转接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统筹地区外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加为实际缴费年限;新农合或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折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职保、居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满15年的,合并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达到0.6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养老金;达不到0.6的,按居民养老计发养老金。

第十七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选择的医疗保险参保类型(职保、居保和新农合)分别按规定享受不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享受城乡居民低保的,继续按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现有的人社、新农合、低保等经办机构、人员、场地、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成立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伸事业单位,实行“一站式”经办、“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条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全面清理新城镇居民参保基本信息资料,统一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一卡通”,防止重复参保,全面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对原国家、省给予的各项保障资金维持原申报渠道,分别由人社、卫生、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向上级申报,试点地区由所在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负责向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而不一致,则按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先在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咸嘉临港新城区域内试行,其他新城和县(市、区)可以参照试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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