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201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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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国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湘西自治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省干线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依原管理权属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维修工程、路政管理等。
(一)日常养护指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对国省干线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指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和隧道改造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灾害防治工程及国省道局部改线工程等。
1、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如路基、路面大修等。
2、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理维修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如水泥路面面层、沥青路面面层中修等。
3、危桥和隧道改造工程:对一、二类危桥进行养护和维修,对三、四、五类危桥进行维修加固或折除重建,对等级较低桥梁拆除重建;隧道加固,通风及照明设施维修等。
4、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公路沿线安全设施和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养护或者增建完善。
5、水毁修复工程:对因雨、雪等自然灾害引起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预防、修复和抢修工程。
6、灾害防治工程:对公路边坡、路基、桥梁构造物和排(防)水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增设和完善公路灾害防护设施,以提高公路抗灾能力的专项工程。
(三)路政管理指国省干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是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筹集本级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筹集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六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监督,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额度,并监督养护计划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全州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对县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引导、推广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七条县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县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计划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
第八条各县市公路管理局应当按照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县市年度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建议计划,经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形成县市年度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州公路管理局。
第九条州公路管理局应当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年度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计划,汇总形成全州年度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建议计划,并按优先排序落实到具体项目(线路、桩号、路面结构等),经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形成全州年度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计划,并按时限要求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州公路管理局应当按照省下达我州的年度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计划和资金组织实施全州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
第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公路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年度目标计划并确保完成。目标计划下达的线路、桩号、结构、厚度、宽度等数据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因自然灾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增加养护维修工程计划,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以国省补助为主,专项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省定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为:成品油税费改革替代性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预算管理资金。
第十四条州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应急抢险。
第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应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实现全面、全季节、全寿命周期的“三全”和水泥路面接缝常年无渗水、沥青砂石路面常年无坑槽、路肩常年无反坡、边沟常年无积水、路基常年无缺口、安保设施常年无缺损、施工路段不弃养常年无劣等路的“七无”养护目标。
第十七条各县市应当按照“中心养护站+养护道班”的模式建立完善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运行机制。中心养护站应按照养护、应急、服务“三位一体”的要求配置人员装备,履行“平时养护、急时应急、需时服务”的工作职责,负责路面挖补、清灌缝、设施维护、桥涵养护、应急保通、路域绿化等;养护道班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酬”的班组责任制,负责路面保洁、路肩维护、边沟清理、行道树维护、路面巡查等。
第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的保障机制,加强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日常养护常态化,坚决杜绝弃养待修。
第十九条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工程师、一名养路工人。县市公路管理局应当坚持以养护巡查、专业检测、健康检测、隐患排查为重点,按要求开展经常、定期、特殊三项检查,加强桥梁隧道监管,健全管养监控体系,确保桥梁隧道安全运营。
第二十条国省干线公路水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治理和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公路发生水毁等情况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抢通和修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一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的确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充分考虑整体路网规划和投资效益,采用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实现延长公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综合通行能力的目标。
第二十二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由州公路管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养护招投标择优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或战备需要实施的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可采取应急方式指定施工单位或竞价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大修、特大桥、大桥工程质量监督,其它养护维修工程由州公路管理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文明和规范化施工要求,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0)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通告、禁超、限速、改道等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等,做到标志规范、齐全、醒目,保持车辆正常通行。须临时封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批准,并制定科学合理的绕行等管理措施,事先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要求,设置交通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第二十六条州公路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大修、大桥工程报州交通运输局验收,其余工程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接受省公路管理局的抽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路政综合执法行动,打击违法侵占和损坏公路行为,加强路域环境治理,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公路管理局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省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公路管理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时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路政许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路政处罚或处理应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收取路赔费,按照收缴分离的要求,依法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十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配合源头治理、加强路面监管、支持责任倒查的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综合利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坚决杜绝治超与收入挂钩、以罚代治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应当建立和完善路政服务厅管理制度,保障服务厅功能齐全完整;按规定配备并及时更新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调查取证及其他必要装备。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应当按照上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规范基础数据库、桥梁管理数据库、危桥项目库等数据库的采集、录入、管理、更新和使用;建立健全路况信息收集、报送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路动态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国省干线公路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州公路管理局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每年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调查评定,建立和完善国省干线公路路况台账。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管,定期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及奖惩办法由州公路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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