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 文号:株政发[200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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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精神,适应税费改革新形势,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交通体制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的重大决策,也是理顺交通税费关系、依法筹集交通建设资金的重大举措。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交通建设模式和投融资方式发生变化,交通财务体制必须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同时,为了充分调动市县发展交通积极性,实现全市交通科学跨越发展,必须抓住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新机遇,进一步完善交通体制。
基本原则:
(一)着眼加快交通发展。通过实施税费改革,建立既能有效发挥市级统筹协调职能、又能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交通管理体制,实现全市交通事业“保二争一”、科学跨越。
(二)明确各级交通事权。根据交通发展需要,划分各级政府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实现权责对等、事财统一。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公共财政供应体系。合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强交通建设筹资能力,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奖励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交通建设资金需要。
(四)健全管理运行体制。按照政、事、企分开原则,推进交通系统机构改革。
二、明确各级事权,强化县(市)责任
全市交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一)市级事权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市交通建设发展规划、中长期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地方筹资高速公路的前期工作、融资、建设、经营管理;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湘江干线港口码头、市管航道等重大水上项目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协调跨县市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支持、指导、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组织制定全市交通建设、养护年度计划;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直接管理城市辖区交通工作;建立全市交通工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各县市区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二)县级事权
各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汽车站场、小型水上建设项目和农村渡口渡船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依法依规确定项目业主,完成项目建设;具体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农村客运站场、农村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和农村运输市场等。加强对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施工环境优良。
(三)乡镇协助做好辖区内公路、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乡镇内乡道、村道、农村渡口、渡船管理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筹资机制
(一)建立交通建设的财政支持体系
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市从三方面筹集资金,对交通建设予以财力支持。中央安排我市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全市交通发展;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交通事业发展,并逐年按比例增长;市建立交通融资平台,加大对交通建设的投入。
1.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市从省安排我市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块给县(市)。切块资金总额按省增长比例同比增长,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站场、码头建设及维护等。市每年根据公路路况下达公路大中修工程任务,并对任务完成情况和投入水平进行考核验收,未完成任务的,市将在下年度扣减相应专项资金。
市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设施损毁抢修和应急处理等设立专项资金并给予一定补助。
转移支付的切块资金作为市、县两级交通建设的自有财力,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从2009年起,三年内可从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中适当安排涉改人员的安置支出。
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等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2.建立交通建设考核奖励制度
市对县(市)交通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对交通建设,重点考核年度农村公路新建、改造里程和质量及站场、港口码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公路养护,重点考核农村公路通畅状况等;对交通管理,重点考核交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业绩信誉和市场化改革、管养分离、治理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载超限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市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目标考核先进县(市)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助县(市)交通建设配套投入。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二)建立健全交通建设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大融资力度,多渠道筹集交通建设资金。市组建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加大对交通建设的投入。并在六个方面予以支持:一是中央安排我市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二是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三是确定给公司的土地收入;四是全市范围内道路两侧加油、加气站的特许经营权收入;五是湘江株洲段及市管航道砂石资源采挖权拍卖收入;六是城市客运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
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交通融资平台,市安排各县(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作各县(市)交通融资平台资本金。
各地要积极采用对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盘活交通系统存量资产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还可通过特定项目政策性贷款和发行地方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三)切实加强交通财政财务管理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交通的投入,确保随财力增长而同步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交通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新的“三定”方案,核定同级交通部门及其行业机构的基本支出,其基本运行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交通非税收入管理力度,与本级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加快交通事业发展。地方海事部门执收的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继续按照原办法统筹安排。
中央和省市安排的各类交通资金,由市统筹纳入对县(市)交通建设的补助体系(中央、省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先由市交通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交通局联合下文,通过市财政局、交通局双控账户下拨至各县(市)财政、交通部门的双控账号。县(市)要完善资金安排拨付程序。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资金的监管。
(四)妥善处理交通建设债务和国有资产交通建设现有和将来债务按照“谁承贷、谁偿还”的原则处理。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市财政局要组织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对市本级交通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制定还贷规划,筹集还贷资金,妥善处理债务。
应划转县(市)的国有资产,由市交通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并办理移交手续,按账面原值划转县(市)政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市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推进机构改革,妥善安置人员
(一)逐步推进交通部门企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政府与市场,把适合市场承担的职能从政府部门分离出去,逐步实现设计监理企业化、工程建设市场化、施工养护社会化。各级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驾培、汽车修理、船舶修造等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法人,逐步与行政部门脱钩。逐步推进“管养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对养护企业公开招标。各级交通、公路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规范机构职能设置
科学制定“三定”方案。各级应根据改革后交通、公路部门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制定“三定”方案,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职责。
规范设置管理机构。撤销市、县两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由原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整体转换职能组建市、县两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公路、运管、海事部门的机构和体制暂不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公路路政管养机构和乡镇交通管理机构。
(三)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妥善做好涉改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原则上要在今年内将涉改人员安置到位,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对按时完成人员分流及安置任务的,市予以专项奖励。
五、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密切关注税费改革后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法、交通债务的偿还规划、交通融资平台建设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落实;交通建设的历年债务,由各级审计部门牵头核定;交通部门的机构改革、人员安置“三定”方案,由各级编制部门牵头制定;交通系统机构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撤站工作,由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严肃改革纪律,严格财务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对改革涉及的交通收费征稽单位,停止人事任免,冻结人员编制,严禁进人和提拔、聘用职务。市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涉及改革的单位开展全面的财务审计和资产清理,并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展离任审计,要加强资金、票据和资产管理,冻结资产,严禁变卖、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政策规定滥发奖金、福利等钱物,防止铺张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监督检查,决不允许任何地方、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改革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化解矛盾。改革期间,各地严禁出台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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