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管理活动。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原料、废渣堆存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土、水利、交通、人防、军事部门负责各行业专业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绿地范围内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15日之内,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得低于1.8米的封闭围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采用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围挡,特殊情况下不能围挡的应设立隔离栏。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三)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50厘米的堆放池。施工现场产生的余土,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堆放池集中堆放,堆放地点不得靠近围档,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措施。
(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紧急抢险救灾工程除外。凡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20立方米以上(含20立方米),或者混凝土总用量超过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五)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六)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风力在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应当暂停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车辆驶出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八)施工现场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九)建设工程竣工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围挡,清除积土、堆物,并对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进行清洁。
第四章城区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第八条运输砂、石、水泥、土方、垃圾、煤灰、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密封或其他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漏或泄漏造成扬尘污染。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内。
第五章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道路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道路每天实行24小时清扫保洁。
(二)每日第一次普扫时间:夏秋季早上7∶00、冬季7∶30以前完毕。
(三)道路实行夜间清洗冲洗作业、白天清扫保洁工作制度;清洗、冲洗时间为凌晨0∶00至6∶00。
第六章工业原料、废渣堆存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在城区堆放煤炭、煤灰、煤渣、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业原料及工业废渣,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七章裸露场地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绿化带,应采取多层次、立体绿化方式种树、种草,减少城区裸露地面,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或有效覆盖。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按规划要求对地面绿化。当年不能绿化的,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对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空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株洲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的,根据《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要求,分别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管理人员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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