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文号:辽府发〔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的通知

辽府发〔2012〕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已经2012年1月9日市政府六届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

为使市政府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明确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处置、运行程序,确保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市政府工作流程。

一、工作汇报

(一)向省政府、市委汇报工作,由市长汇报或由市长委托听取汇报机关指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汇报。一般情况下,汇报内容应经市政府集体讨论或在汇报前向市长作汇报。

(二)向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汇报的专项工作内容,分管副市长需向市长报告后,再行汇报。

(三)市政府领导参加上级有关专项会议,在落实工作前,应向市长或市政府相关会议汇报,通报上级会议有关事项,提出下步工作意见,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工作,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如涉及全局或事项重大的,向副市长汇报后,由副市长向市长汇报或由副市长与事涉部门、单位会商并提出妥善意见后,共同向市长汇报。

(五)副市长在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处理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事项时,需向市长汇报。

(六)市长委托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事项,对于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需向市长汇报;特殊情况下遇有难点或敏感问题,需随时汇报。

(七)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全市重点工作,需按阶段向市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存在问题及处理的意见、建议等。

(八)副市长在分管职责内处理相关事项确有困难的,需及时向市长汇报,并请示处理意见、建议或提请市长直接处理。

(九)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汇报、报告、通报事涉政府工作的事项,一般应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再行汇报、报告和通报。特殊紧急情况未能提前报告的,也应事后及时告知市长。

(十)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处理的事项,需向委托的市政府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一般不得越级汇报。

二、会议召开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还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会议。会议同时安排本级新闻记者旁听并报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且须达到半数以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还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会议,会议同时安排本级新闻记者旁听并报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凡报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副市长要带领分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酝酿、调研、会商,形成一致意见。汇报、讨论内容由提请部门起草、整理,会前一周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并分送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

(三)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会议议题由召集或主持人确定。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市政府当前工作需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可以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就某一领域、某一单项工作研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参加人员、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或由事涉主体部门提出,会议主持人确定。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承办;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或事涉主体部门组织承办。

(六)参加上述市政府各类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说明情况,经允许方可指派他人参加。

(七)市政府领导出席上两级组织召开的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按会议通知要求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出席会议的,由市政府秘书长请示市长后,协调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参加,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八)市政府领导出席上两级组织召开的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按会议内容,由事涉主体部门具体承办。涉及市政府领导在会上有汇报或讲话内容的,由事涉主体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出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

三、出差出访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差、出访和休假的报告和请销假制度。

(二)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与分管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

(三)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并于出行前告知市长,在出差、出访和休假回来后向市长销假。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应在出访前将出访地、出访起止时间向市长报备,副秘书长出访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备。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结束后,要向市政府提交出访考察报告。

四、视察调研

(一)市政府领导根据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及当前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适时组织视察检查及开展调研,有效指导各项工作,重点解决实际问题。

(二)市政府领导的视察检查及调研,应有针对性,原则上一项工作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或一次视察调研活动可同时解决多个相关问题的,应合并进行。

(三)市政府领导视察检查及调研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和协调,事涉主体部门具体承办。

(四)市政府领导视察检查及调研,应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时间允许的,不在视察检查及调研地就餐,不收受所馈赠礼物或纪念品。

(五)视察检查及调研结束后,对于市政府领导现场提出的明确办理意见,事涉主体部门要及时落实,并形成纪要或备忘以备查。同时,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向进行调研的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副市长在视察检查及调研中发现的事涉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应及时向市长汇报。

五、公文阅批

(一)国家、省(包括中直、省直部门)发布文件阅批。对属需办理、落实或回复的,根据具体内容由市长或相关副市长阅批,市长指定相关副市长、秘书长或有关部门牵头办理,副市长、秘书长按市长批示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对属阅知性质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逐级或分级阅批。

(二)市本级其他机关发布文件或外埠城市来函阅批。根据文件内容由市长或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及相关副秘书长阅批,需落实或协调处理的,按市长或相关副市长批示意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以下简称市政府本级公文)阅批。按公文内容、所涉事项、实施范围等,采取以下阅批方式:

1.事涉全市性重大决策、总体工作部署、阶段性全局工作安排等内容的市政府本级公文,由相关副市长先行阅批或提出办理意见后,市长签发或签署最终意见;特殊情况可由相关副市长委托的副秘书长阅批或提出办理意见后,市长签发或签署最终意见。

2.事涉某一领域工作的市政府本级公文,原则上由相关副市长阅批或提出办理意见;特殊情况可由相关副市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委托人报告后,代为签批。属领域内决策事项重大或特别重大的,副市长提出明确意见后,呈市长阅批。

(四)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呈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阅批。根据请示、报告的内容,相关副市长、市长逐级阅批,并签署明确意见。对涉及市政府整体工作或重大财政支出、工作部署调整等事项,可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五)市政府与本级党委或其他机关联合发布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会签或签发;市政府办公室与本级党委或其他市级机关办公室联合发布文件,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会签。

(六)市长因公出等原因不在本地时,应由市长阅批的公文,由秘书长视时限要求及内容,请示市长后,呈请市长委托的其他市政府领导阅批或秘书长代为签批;也可先行提出办理意见后补签。

(七)副市长因公出等原因不在本地时,应由副市长阅批的公文,由副秘书长视时限要求及内容,请示副市长后,代为签批并注明事由;也可先行提出办理意见后补签。

(八)对密级公文(密码电报),秘书长先行阅批后,呈相关副市长、市长阅批。对有落实意见的,部门只可参阅并摘要,不可全文抄录或复印。

(九)市长、副市长、秘书长阅批公文,原则上普通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阅批,急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阅批,特别紧急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随时跟踪阅批。

(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原则上不予阅批下列公文:

1.未经市政府办公室登记,直接呈报市政府领导本人的公文(领导特殊交待的除外);

2.拟发布规范性文件但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公文;

3.事涉多个部门但未经会商、会签或会商未果的公文;

4.按照上级文件和工作实际要求,应由部门自行办理或发布的公文(请市政府领导审定除外);

5.非正式公文(白头文)、越级报送公文、非主送或抄送市政府的公文。

六、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市发展规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政府顾问、专家及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后形成建议报告;涉及县区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形成后,应公开要通过文件形式公开,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刊播发等形式及时公布。

(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六)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制度、政府顾问管理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七、督查督办

(一)督查督办以督促工作落实和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对通过市政府文件、会议及其他方式明确的市政府重点工作,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并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有计划的开展督查督办。

(二)市长或副市长根据全局性或当期重点工作部署,可责成市政府督查室或事涉有关部门对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三)对督查督办的结果,应形成督查督办报告,报市长或副市长审阅,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难点问题,为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

(四)督查督办工作要体现延续性和时效性,保证跟踪到底,不留死角,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

八、应急处置

(一)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事故)发生现场(不在本市的除外),并按《辽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三)分管副市长是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具体组织者。

(四)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应对与处置工作,并作出应对与处置决定。

(五)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分管副市长应及时向市长汇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中的重大事项,由市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集体决策。

(七)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的启动、结束以及向上级机关报告、新闻发布等,应在向市长报告后作出;特别重大情况,提交市应急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

(八)日常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九、信访接待

(一)建立信访接待日轮流接访制度。每周二的市长信访接待日,副市长应按照已排定的日程亲自接待,解决和处理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副秘书长应陪同副市长一同接待。

(二)副市长因出差或者其他原因不在本市时,应委托副秘书长进行接待并处理有关问题,特殊问题难以当面答复的,也需及时向副市长汇报,并明确告知信访市民群众给予答复的时限。

(三)副市长集中接待时遇到非分管工作的问题时,也需协调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经调查了解梳理后,提交市长处理或由市长指定其他分管副市长予以协调处理。

(四)市长根据市民群众反映的问题,选择时间就难以解决的问题以及长期得不到解决且带有普遍性的重复信访问题进行集中接待和处理。

(五)对上级转来的信访交办件,按照上级领导签署的意见,由市长或副市长亲自或责成事涉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及结果按要求上报;属副市长牵头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应将处理情况向市长汇报后再行上报。市本级通过邮寄方式给市政府领导本人的信访件,由接收信件领导亲自或责成事涉有关部门处理后,以妥善方式予以回复。

十、公务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活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公务活动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由事涉主体部门组织承办,并提出计划安排,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市政府领导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服务及协调等有关工作。

(四)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精简公务活动。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参加;特别重大的公务活动,可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及其他市政府相关领导参加。除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一般不参加会议的接见、合影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市政府领导参加公务(外事)活动,要保守国家秘密,保持、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在外事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本流程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流程〉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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