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辽府发〔20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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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辽府发〔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为在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围绕中心和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三个转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和分类推进的基本原则,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线。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意见》确定的“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7个方面任务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明显增强;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运转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起草、听证、审查、发布、监督、备案存废制度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和高效便捷、低成本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得到及时反映;政府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
(五)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脱钩;行政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行政效能和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得到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浓厚氛围和工作合力基本形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水平显著提高。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再通过行政管理予以解决。在改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研究制定加快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区事权。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3.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时限、环节和流程;深化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条件,整合全市政务网络资源,以行政权力为重点,以政务公开为原则,以电子政务为载体,以全方位电子监察为手段,以全面打造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逐步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数字化、流程标准化、流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定期清理制度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
4.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决算等制度,对财政资金项目实行评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估。认真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逐步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加快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发展。
6.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健全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向社区和乡镇延伸。到2014年,应当公开的信息100%公开。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1.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从完善制度入手,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实现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2.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征求决策咨询组织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超出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作出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3.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制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等制度;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决策权力的监督,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绩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决策责任,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科学化、合理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在制定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同时,侧重于制定有关社会和谐、公共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科学、可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减少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滞后性和重复性。
2.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规范性文件公示制度。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公布施行。到2014年,在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都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切实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健全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和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3.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定期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省政府第177号令)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当前形势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订。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要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2.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继续推进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同时,逐步推进两县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3.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市、县区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
5.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6.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四、严格问责,强化监督
(一)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市、县区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要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对重大行政败诉案件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促进审计、财政、监察、法制等监督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与行为互动,形成监督合力。
(四)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71号令)中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专门机关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并执行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六)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群众投诉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市长公开电话、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政府法制机构掌握的违法案件线索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七)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建立由市、县区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捷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100%得到受理。健全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及人员,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三)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信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资源,依法分流信访问题,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市、县区政府每年必须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读班。逐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二)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制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培训计划,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开展集中培训,举办与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题培训,开展法制大讲堂、双休日干部学校等形式的日常培训。
(三)落实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评价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奖惩和干部任免挂钩。
(四)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宣传,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形成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浓厚氛围。
七、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市、县区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提高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并层层抓好落实。
(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三)完善定期报告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建立市和县区行政首长定期听取重点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制度。
(四)完善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2011年年底前,要依法健全完善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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