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常政办发〔2015〕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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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熟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
常熟市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老楼危楼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应立即在去年排查的基础上,再次对全市范围内城市老楼危楼安全开展排查工作,现按照2014年制定的《常熟市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去年排查的基础上,立即再次对全市范围内老楼危楼安全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建造的商品住宅、集资建房和直管公房。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治理措施,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治理责任,夯实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基础,有效防范房屋安全重特大事件,确保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
二、排查内容
1.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状况。重点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违法违章建筑以及教育设施、养老机构、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房屋,特别是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在册危险房屋、墙体倾斜开裂、抹灰突然大面积脱落、或新近出现门窗突然不能自由开闭的房屋。
2.2014年5月开展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以来,虞山、辛庄、支塘、古里、梅李、尚湖度假区等六个板块报送了老旧房屋初查情况表。住建局组织人员对各板块上报需要深度排查的房屋进行了排查,并将房屋情况和治理建议反馈了各板块。请各板块迅速开展“回头看”,对于隐患还未得到的治理的房屋,特别是已鉴定为C、D级的危险公寓房,组织业主按《常熟市危险公寓房解危指导意见(试行)》落实好危房解危工作。
3.直管公房重点排查入住时间较长且10年以上未大修过的住宅,两次装修、主体结构被遮挡的住宅,长期欠租或免租使用的住宅,以往查危疏漏的住宅,以及已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但尚未实施征收(拆迁)或尚未注销的住宅。
4.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房屋质量安全状况。重点检查以原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
5.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执法检查。
三、排查方式
1.当前正处于强雨季节,各镇、各板块、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旧房屋大排查的宣传、动员和落实工作。
2.产权人或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所在地社区,所在地社区应做好登记记录,填写《常熟市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自报汇总表》。
3.各镇、各板块、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房屋和行业内非住宅房屋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对应楼幢填写《常熟市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表》,并汇总填写《常熟市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排查汇总表》,报市住建局。
4.市住建局组织工作小组根据各镇、各板块、各部门排查出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和排查结论进行深度排查,填写《常熟市城镇危房和老旧房屋安全深度排查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各镇、各板块、各部门。
5.各镇、各板块、各部门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市住建局提出的治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对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应明确责任主体,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确定其安全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属地政府应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解危,必要时由属地政府组织人员撤离,避免发生房屋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
1.属地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危旧房屋安全大排查各项工作,履行巡查发现、及时提应对措施、协调解决的职责。
2.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对房屋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归集,协调技术部门提出治理整改意见。加大对直管公房的解危修缮力度,延长公房使用寿命;积极研究直管公房收回使用权的补偿办法。
3.规划、城管部门负责对违章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4.教育、卫生、文化、商业、市政、水电气及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按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整改意见进行督促落实。
5.住建、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城管以及银行、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要暂停办理其相关行政审批,对已取得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到位;对房屋隐患整改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和需筹措的资金,各相关部门及银行应给予政策优惠和支持;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6.属地政府应会同规划部门尽快编制城镇危旧房改造规划。
7.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排查治理所需工作经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抽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切实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细。
2.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对广大群众进行层层发动,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房屋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力度,形成浓厚的房屋安全社会舆论氛围,普及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知识,增强房屋使用安全意识。
3.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市危房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各板块、各相关部门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防止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建立制度,跟踪指导。集中排查治理工作期间,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镇、各板块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以书面形式报市危房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管处),以便掌握工作情况。市危房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与各镇、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排查工作的跟踪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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