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15〕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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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要素,拓展社会救助广度深度,切实提高困难群体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近年来,我市上下高度重视民生幸福工程建设,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大力实施民生实事,有力保障和改善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2014年两个《办法》的颁布施行,首次将社会救助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势在必行。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贯彻落实两个《办法》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作为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抓手,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为求学所扰,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发展规划上,坚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在制度安排上,坚持夯实“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基础;在政策配套上,坚持与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在救助水平上,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总体目标: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救助政策覆盖面不断拓展,救助制度设计有机衔接,救助资源利用优化整合,救助实施程序规范透明,救助信息平台共享共用”的大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以及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帮扶个性化救助间互联互补的“救急难”体制;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市各项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确保应保尽保、应供尽供。对符合条件的,患有精神疾病特别是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未脱贫无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以户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健全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一;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规范保障对象认定程序,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民主评议中农村居民收入界定发生争议时的民主票决制,坚决防止和从严查处人情保、关系保和骗保行为。
加强困难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从2015年起,对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居家养老或者委托亲友、邻里照顾等提供养老服务。加强公办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建设,有序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和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相关规定,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部门:民政部门、残联)
(二)加强和改进受灾人员救助
健全市、县(区)政府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员会),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制度,确保第一时间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完善社会物资采购、征用协作机制,配套市、县(区)两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住房损毁严重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或者生活必需品。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受灾人员住房重建修缮规划和优惠政策,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定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为受灾人员重建、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提供技术支持。
(责任部门:民政部门、住建部门)
(三)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
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省定7类救助对象参合参保。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医疗救助。2015年7月起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
进一步落实一般门诊、大重病门诊、住院等救助的合并,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逐步降低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自付比例,扩大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范围,探索医保目录范围外特殊常用高价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和降低特药医保支付价格的办法,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加强特别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对低保家庭成员因患省定20种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患者,因经济困难无力及时交付住院押金、无法接受本地医院治疗的,由诊疗医院和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先行给予年度内一次性2000元垫付,救助金从本人医疗救助中抵扣,变事后救助为事前救助,保证困难群众住得了院、看得了病。
加强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和各级疾病救助基金,对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但需急救的急危伤患者给予应急救助。各地要积极借鉴金湖资助确有困难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参合参保,对参合参保易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治疗个人支付费用由县镇分担的做法,逐步实现政府“兜底”。
(责任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卫计部门)
(四)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实施临时救助。加强民政、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联动,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
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受理。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五)加强和改进教育救助
健全政府领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帮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帮困助学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
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助学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救助标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教育、残联等部门负责相应教育救助的政策制定与具体组织实施,民政、工会等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困难家庭基本信息。
(责任部门:教育部门、残联)
(六)加强和改进住房救助
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售共有产权住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在全市农村启动自然灾害农房保险,2015年底前覆盖率达70%以上。力争到“十三五”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得到保障。
(责任部门:住建部门、民政部门)
(七)加强和改进就业救助
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体系,拓展困难人员的就业渠道,大力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程。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1人就业。加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救助,对低保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优先保障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政策扶持。
(责任部门:人社部门)
(八)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对生活困难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事故赔偿和涉法事件,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依法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与非诉讼代理以及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健全困难群体维权网络。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机构协调和制度衔接,市、县(区)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和优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责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社部门)
(九)加强和改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探索建立民间慈善援助与政府救助的衔接机制,形成“政社合作”共建社会救助新格局。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专业力量作用,广泛开展对困难家庭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科技支持、创业致富、心理慰藉、生活料理等扶贫和服务活动。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转移给评估等级高、服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社会力量承担。加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合力社会救助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对接,积极探索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实行无缝对接的有效途径,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做好扶贫助困工作,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机制,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工作。
(责任部门:民政部门、扶贫办)
四、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
健全市、县(区)两级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使用,协调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制定与衔接,督查相关职能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提高“大救助”的综合效应。
建立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联席会议,总结和部署社会救助工作,审核通过“大救助”政策;每半年召开一次部门分管领导情况通报会,督查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办法;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联络员办公会,会商各类社会救助特殊困难个案,形成部门联动救助措施。
(二)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协同办理机制
全面推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服务大厅为依托,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一门受理”综合性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县(区)应积极设立县(区)级集中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做好相关救助申请受理的基础上,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要积极帮助办理或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逐步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分级分类“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体系。
规范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加强办理结果跟踪和反馈,为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打造“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村居、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协助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申请引导、困难家庭排查、公示监督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大主动发现和跟踪救助力度,2015年底前,建立村居社会救助信息员和困难家庭备案制度,实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依托现有民政“12349”服务热线和政府政务热线,联动“110”、“120”等系统,实现紧急救助,快速响应。
(三)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形成以低保信息管理、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社区公共服务和“一门受理”等为主要子系统,联接主要救助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换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拓展“淮安阳光慈善网”功能,逐步实现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同平台实施救助,力争到2016年底,将“淮安阳光慈善网”打造成全市社会救助信息交换工作平台。
完善低保信息系统,2015年底前实现城乡低保业务网上办理审核、审批和发放。加强申请救助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提高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逐步实现核对信息在社会救助中的全领域运用。
(四)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分级负责的救助资金筹集机制。根据两个《办法》和相关规定将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和调整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增幅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临时救助资金按当地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进行预算安排,并从2016年起按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同步调整;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资金按规定落实。
进一步挖掘社会资源,通过与慈善机构合作、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等方式,建立健全多渠道社会救助筹资渠道,壮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规模,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
严格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支付,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从2016年起各县(区)将社会救助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过程和执行效果进行综合测评,促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运行,提升制度实施整体效能。
加大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社会救助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评价具体办法。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评估工作,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跟踪考核和绩效评价,不断规范和提升社会救助工作。
五、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将思想统一到两个《办法》上来,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二)提升能力建设
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各县(区)应在核定的乡镇(街道)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管理服务人员,确保承担社会救助等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和数量相匹配。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
(三)强化制度创新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调查研究,摸清摸准救助需求底数,有针对性的创新救助措施,通过政策制度不断的拓展扩面,实现社会救助的应救尽救。要善于学习社会救助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借鉴“他山之石”,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立章创制”的主导作用,统一协调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配合,真正成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出台、救助标准确定与调整、资金保障渠道的主要议事机构。
(四)加大政策宣传
建立社会救助宣传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公示栏、宣传册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使两个《办法》和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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