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通政办发〔2012〕160号
颁布日期:2012-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南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级及以上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预案另行制定。

1.4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全市多个县(市、区),且出现难以追踪传染源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多个县(市、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尚未形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或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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