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贯彻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贯彻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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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贯彻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14〕18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政府负责、城乡一体、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长效机制,促进入学机会、办学条件、师资配置更加均衡,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水平整体提升,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
(二)主要目标
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水平进一步提高,校际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公平普惠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扎实基础。到2015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省定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标准,“择校”比例降低到10%以内;到2017年,所有市(县)、区全部达到省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满意度、学校和社会对政府管理义务教育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着力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
加快编制完善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结合苏南现代化建设规划部署,根据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趋势及人口政策调整要求,以常住人口为基准,于2015年5月前制定完成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义务教育学校设置、中小学建设用地、教师队伍建设等各项安排。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相关标准。市教育局要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标准和新建住宅教育公建配套交付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各地要优化完善学校施教区设置,合理核定学校招生规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学条件标准,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相适应,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施教区范围组织招生。
加强市区义务教育事业布局统筹。各区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方案需经市教育、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加快理顺太湖新城等城市新开发片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规范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落实配套学校建设责任,保证配套学校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杜绝教育配套缓建、不建现象。
三、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水平
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各地要结合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范执行中小学建设各项标准,确保2015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部达到省定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办学标准。要突出抓好相对薄弱学校和相关办学点的提升,凡两轨以上或学生数超过400名的分校及办学点,都应当对照省定现代化办学标准,提高办学现代化水平。
合理控制学校规模和班额。市教育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标准。各地凡新建和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按照标准建设,保证适度规模、标准班额办学;对原有的大规模、大班额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生源分流,加强控制和引导,使其逐步达标。
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在2013年通过“国检”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区域内同类学校之间办学条件间的差异,确保差异系数符合小学小于等于0.60、初中小于等于0.50的国家监测要求。要积极利用教育信息化手段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教育资源和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发丰富数字化教学资源,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四、更好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等群体接受教育
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12〕171号),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强化入学接纳统筹,落实在锡就学同等待遇,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率达90%以上。要积极支持发展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要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和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持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指导中心”和随班就读资源教室,构建完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
要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服务,落实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要重视对学习困难和身心发展困难学生的有效指导,健全学生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五、均衡配置师资力量提升队伍水平
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生数,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区机构编制、教育、人社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校学科专任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要特别重视城乡中小学音乐、体育、美术专任教师队伍的建设,用两年时间配齐配足,为开齐开足课程、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证。
要健全学校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并根据学校编制调整、事业发展情况动态管理,保证学校教师职务比例、专业结构合理。要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用”制度,健全完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合理流动,保证区域内同类学校之间师生比、骨干教师比例和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均衡,差异状况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原则上,城镇中小学教师、校长评聘高级职务(职称)须有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任职)2年以上经历。
要大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加快市级教师发展学院、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完善教师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实施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制度。要进一步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市教育局要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探索建立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要完善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实行以市为主统一笔试、以县为主统一面试的公开招聘办法,严格中小学教师准入。
六、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地、各校要牢固确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坚持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加强校长选拔任用和任期考核,落实校长办学和管理责任,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法自主管理。
要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和教育收费管理,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实验班、强化班、联合办班等各种名义违规招生和收费,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或招收非毕业年级学生。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转学条件规范办理转学手续。全面落实课程设置规定,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水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及各级督学、学校责任督学要加强对各地各校招生收费、学籍管理、开齐开足课程等规范办学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检查。
要建立健全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通过集团化办学、对口帮扶、学区化管理等方式,加大优质学校支援普通学校力度,保证每一所学校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要求。要着力促进初中内涵建设水平整体提升,针对初中教育质量相对薄弱环节,加强市区初中校长教师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的统筹管理、指导和服务。要完善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快建立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定期监测评价区域义务教育学校质量状况,指导学校正确运用评价结果,改进教育教学。
七、进一步提高投入保障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把义务教育经费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单列,落实教育经费“三增长”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各项义务教育经费。市、县(市)要强化各类教育税费征收计提、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安排、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的水平。要优化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结构,加大对义务教育队伍建设、内涵建设的支持力度,新增教育经费向农村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要健全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加大教师培训投入力度,保证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的1.5%,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用于教师培训的部分不低于5%。要厉行教育经费支出“勤俭节约”原则,完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建立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督查公告制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使用规范有序。
八、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教育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位置,切实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要求,逐步将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划归区管,由属地政府负责保障和管理,并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各市(县)、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实施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统一规划、学校布局统一调整、教育经费统一安排、师资队伍统一管理,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镇(街道)要按照市(县)、区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工作。各级教育、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人社、编制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增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合力。各级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监测机制,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作为政府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均衡情况的专项督导和监测,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科学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奖惩机制,对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落实《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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