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530”计划及泛“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日期:2010-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0年“530”计划及泛“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0年“530”计划及泛“530”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十日

2010年“530”计划及泛“530”计划

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锡委发〔2009〕67号)和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关于引进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7〕326号)精神,为做好2010年“530”计划及“泛530”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传推介

在“530”创业服务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有关网站发布“530”计划相关信息。赴日韩、北美、欧洲、澳洲等海外留学人才集聚的重点地区开展“530”计划推介活动,积极参与中国海外学子辽宁(大连)创业周、中国留学人员南京国际交流与合作大会等国内重要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活动,并举办“中国(无锡)海归创业峰会”,全面展示我市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拓展“530”计划在海内外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邀请权威媒体对“530”计划进行深度报道,塑造并强化无锡努力打造科技创业家摇篮城市的良好形象。依托海外使领馆、留学生团体和华人华侨社团,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大力建设海外人才工作站,力争建成覆盖全球主要留学生集聚地区的海外引才网络。

二、申报时间及对象

自2010年1月开始,由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以下简称市“530”计划办公室)负责“530”计划的常年网上申报和咨询工作(网址为www.china530.gov.cn)。2010年“530”计划的引才重点是在我市传感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六大新兴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文化创意等产业引进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下列对象均可报名:

(一)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留学人员;

(二)目前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

(三)2009年9月1日后,到无锡投资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

(四)我市“7+1”政产学研合作联盟成员单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浙江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毕业,并在2009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从事研发工作满2年的人员。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无锡“530”计划,且同年没有申报其他城市的引才计划。申报时可明确一个创业意向区(县),如不了解落户区域信息,可与“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由中心推荐;

(二)申报人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申报人个人出资不得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四)申报人必须与在锡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代表相一致;

(五)申报人不得同时参加其他项目的创业团队;

(六)申报人申报成功后所获得的创业启动资金须用于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的活动;

(七)已在无锡地区注册落户的“530”计划企业领军型人才,不得重复申报;

(八)到锡创业后,每年在锡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四、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

网上申报工作开始后,由“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即时对报名人员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530”项目促进中心即时对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在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的人选。

五、项目技术评审和综合评审

2010年度将根据网上项目申报情况,分两期进行项目评审。2010年6月和10月,由市“530”计划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评审细则》,邀请国家科技部“863”、“973”专家组相关专家(每个创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重点就相关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技术评审,并邀请相关的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和企业家重点就相关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审。

六、项目对接与双向选择

2010年7月中旬和11月中旬,根据申报人的创业意向与意向地区进行对接洽谈和双向选择。已注册落户企业的申报项目可不参加对接洽谈。

七、项目路演与洽谈

2010年8月中旬和11月中旬,由市“530”计划办公室邀请入围项目候选人来锡作项目路演,并由市(县)、区“530”计划办公室邀请技术、管理、风险投资专家、企业家、创业投资公司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候选人的项目路演进行提问及评分。路演结束后,由市(县)、区主要领导负责,建立由组织、科技、人事、开发区领导、科技风险投资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等人员组成的项目洽谈小组,与最终入围的项目申报人及团队进行项目洽谈。

八、签订合同

项目洽谈结束后,确定为A类项目的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洽谈成功的留学创业人员代表签订合同,市政府鉴证,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B类、C类项目由项目落户所在市(县)、区政府进行鉴证。第一批次入围项目须在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第二批次入围项目须在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九、扶持政策

(一)A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和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风险投资。

3.对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具规模、在实现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4.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5.同时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二)B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风险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同时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三)C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风险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同时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

十、资金保障

2010年“530”计划政策兑现资金,“530”计划项目初审、项目技术评审、项目综合评审的评审费、差旅费、在锡食宿经费,以及经市“530”计划办公室邀请来锡参加A类项目签约仪式的归国创业人才的交通费(限经济舱)、在锡食宿等费用和其他工作经费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优化服务

由市“530”计划办公室牵头,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在创业培训、人才招聘、企业融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为落户无锡的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优质服务。

十二、加强管理

将市(县)、区引进“530”计划项目列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建立“530”计划项目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推进“530”计划长效服务和管理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加强对“530”计划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企业注册后的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经调查核实后,收回创业启动资金等已兑现的政策待遇,并不得再次申报我市“530”计划。

十三、“泛530”计划

根据《关于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295号)精神,引进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泛530”计划)依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对象为学习、生活背景均在海外的外籍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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