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工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工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信委《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工业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工业节能目标任务,根据江西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二五江西工业千万吨标煤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业用能占全社会用能58%以上。抓好工业节能工作,已成为节能减排工作中一项带有全局性、紧迫性的工作,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加强工业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以尽量少的资源投入和环境代价实现尽可能大的产出,走投入少、效益高、可持续的发展之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工业既是促进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是能源资源消耗,造成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因此,工业节能降耗工作,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质量。做好工业节能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工业节能,是缓解能源瓶颈制约的重要举措。我市是一个能源比较缺乏的地区,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一次能源均需从外地调入,电力资源87%以上需从外地输入。“十一五”时期,我市工业电力消费年均增速达12.7%,特别是进入今年5月份以来,供电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日缺口电量在10万千瓦时以上,导致一部分工业企业限、停产。面临这种形势,只有加强工业节能,才能有效缓解能源供应相对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需求旺盛的矛盾。

(三)加强工业节能,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石油、煤炭等价格不断上涨,拉动了交通运输和其他上游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交通运输、能源消耗已占企业生产成本10%以上。“十二五”时期,预计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总额将分别以27%、27%和30%的速度递增,工业用能将大幅增长,进一步挤占了企业利润空间,增效压力也进一步增大。加强工业节能,有利于提高工业经济增长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

二、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工业领域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强化节能管理,落实节能目标责任,推动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主要原则。坚持工业节能与工业发展相互促进,既保持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又努力完成好“十二五”工业节能目标任务。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既加强电源点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又做到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调整结构相协调,既要新上、快上一批工业项目,又要抑制高耗能企业过快增长,淘汰一批浪费能源资源、效率低、污染大的企业。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既发挥税收、价格等对高能耗企业的调节作用,又努力营造有利于工业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六)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3.5%,力争累计下降16.5%,工业领域累计实现节能量20万吨标准煤;全市由省调度的27户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力争累计实现节能量6.35万吨标准煤。

三、狠抓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节能

(七)强化重点行业节能。重点抓好冶炼、有色金属加工、化工、建材、陶瓷、光伏等高耗能行业节能工作,力争高耗能行业万元产值能耗在“十二五”期间下降4%以上。

(八)加强重点能耗企业节能。加强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调度与监察,力争重点用能企业在“十二五”期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4%以上。

(九)淘汰落后产能。建立退出机制,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淘汰所有机立窑水泥生产线、100台燃煤工业窑炉,组织实施500台用能机电设备淘汰更新改造。

(十)着力节能改造。实行技术进步节能,提高节能效果,力争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改造45项,实现年节能17.72万吨标准煤。

四、落实工业节能的各项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工业节能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业节能目标任务,实行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十二五”工业节能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工业企业,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市政府将把工业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工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市工信委要每年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工业节能目标任务情况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情况向社会通报。

(十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低”项目审批。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高工业园区准入条件,限制新建扩建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十三)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实施一批重点节能工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节能新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先进管理方法,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提高企业节能水平。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管。加强企业节能引导。依法指导、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重视本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效对标活动。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强化能源计量基础管理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搞好企业能源负责人备案管理工作,实行能管员持证上岗培训行动。坚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调度与分析。依法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坚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与分析制度。企业应如实向当地统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上报企业能源利用和节能降耗情况,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五)建立健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独立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以下(含1000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独立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对未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各级财政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补助或贴息;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十六)落实工业节能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用好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各类节能奖励和补助资金,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改造、新产品开发、清洁生产审核等,调动企业开展节能工作积极性。各县(区)财政也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节能改造和奖励。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差别电价政策,调节企业用电行为。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区域工业节能工作负总责,坚持把工业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构,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了加强对全市工业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工业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各县(区)分管工业的副县(区)长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工业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全市工业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工信委作为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改、财政、质监、统计、安监、科技、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业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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