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
赣市府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依据,以服务全面加快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为主线,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为目标,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机制,强化绩效优先观念,建立竞争性分配机制,切实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不变原则。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不改变现行专项资金的分配格局,不改变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权,不影响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资金使用责任,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
(二)绩效优先原则。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判断标准,把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依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规范透明原则。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制定合理规范、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程序,促进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合理、高效。专项资金在竞争性分配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过程公开、阳光操作”,做到申报条件公开、竞争过程公开、竞争结果公开,为符合条件的各类竞争主体参与专项资金分配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阳光财政”建设。
(四)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循序渐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市本级2015年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8-10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改革试点。根据试点情况不断调整完善改革重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向全市推广。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探索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的有效办法,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专项资金分配评价机制,将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从“一对一”单向审批安排,逐步转向“一对多”选拔性审批安排与集中优化配置,初步建立起“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模式,从而健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四、主要内容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主要针对资金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在明确扶持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法,在众多备选项目中选择最能实现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最高或实施成本最低的项目。
(一)建立完善项目库。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纳入竞争性分配改革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库,为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资金分配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确定试点资金范围。每年市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对拟参加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目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报告、绩效目标、资金预算等,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明确竞争性分配方式。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实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专项资金类别,实行不同方式的竞争性分配改革:对于分配对象主要为企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改革的重点是推广招投标方式,由市场竞争决定资金分配归属;对于分配对象主要为政府部门或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改革的重点是由部门和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引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竞争性决策机制;对于由国家、省级立项,市级配套的项目,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推行竞争性分配改革。
(四)充实完善专家库。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以现有各类专家为基础,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按程序分门别类审核确定补充专家人选,建立完善并负责管理竞争性分配专家库。部门间专家库实行信息共享,可统一使用。
(五)实施竞争性分配。
1.制定实施方案。由市级主管部门制定试点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资金、专家组成、评审方式、经费来源、信息公开等内容。
2.发布信息。由市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发布信息,确定竞争主体资格。
3.项目受理。对达到竞争性分配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明确竞争主体、时间、方式。
4.组织开展竞争。采取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方式,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并邀请监察、审计部门派员监督竞争全过程。
5.强化社会监督。对竞争结果进行确认,并将最终资金分配结果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6.资金拨付。市级主管部门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据此及时拨付资金。
7.项目验收。
(六)建立评价机制和管理体系。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完善评价和管理机制。建立绩效问责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单位的预算资金安排相结合。探索实施包括信息发布、专家评审、项目确定与审批、项目实施后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跟踪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资金管理体系。
五、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工作;对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建立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分类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监管;组织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审计结果在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时进行应用。
(二)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拟定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拟定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建立行业专家库,组织专家对投标主体申报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其指标等进行评审;对项目实行绩效监控,项目支出完成后,负责组织验收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配合市财政局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三)监督部门。审计等部门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过程中的专家遴选、专家评审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配合财政部门对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依据试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绩效审计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是一项制度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较重。各部门(单位)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理顺工作机制,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确保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在推进竞争性分配改革过程中,财政部门为牵头组织协调部门,主管部门为资金分配及管理的责任主体,监察、审计部门为监督部门。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培育竞争主体。着力培育、挖掘各类竞争主体,鼓励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规范各类主体行为,对发生失信、违约的项目主体,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申报财政资金扶持;加快建立行业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借助专家智慧和社会力量推进改革。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务公开,鼓励社会公众力量、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扩大改革影响力。
(四)建立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使用绩效较差的专项资金,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进行调整,并逐步建立相应问责机制。
2014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