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企业股改上市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企业股改上市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3〕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推进企业股改上市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6日

九江市推进企业股改上市专项资金暂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规范我市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的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政府为我市企业准备股改上市而安排的、由市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旨在推动我市企业股改上市的进程。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推进企业股改上市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分配,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坚持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专项资金投入的目的在于提高我市准备进行股改上市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由此进一步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的进程。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可以包括企业自身为了加速股改上市而设立的一系列自我改良项目,如厂房改造、生产线改进、物流建设或人才引进等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采用无偿支持的方式。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股改上市的总体规划中,对进行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具体规划应符合本办法所支持的目的和内容。

二、在经过科学的论证和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企业须制定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专项资金申请须首先经过市财政局审查。市财政局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尤其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经济指标及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要进行严格审核。市财政局要对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并将项目审核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政府上报。

第十条市财政局对企业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上报后,市政府组织专人对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市政府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收到市政府下达的抄告单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期限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报市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企业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要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要将该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书面向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将不定期对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将通过专业的绩效评估机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评估企业专项资金的实施效果、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估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未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的,或是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市财政局将下达书面文件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企业对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九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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