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余府办发〔2016〕2号
颁布日期:2016-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增强科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基础前沿、高技术、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社会公益研究和成果转化及推广等重点科研项目,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低碳发展,坚持公平公正、信息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和信用管理,发挥好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第四条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应始终把握科技发展趋势,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科学调整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体系,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化整合,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第五条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和鉴定(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支出范围

第六条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科技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包括“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两大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

(三)兑现政策。包括市委、市政府科技政策兑现。

(四)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做好科技项目的组织,以及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科技工作调研、考察交流等与科技项目管理相关的基础性工作费用。每年在当年资金总额中提取5%作为项目管理费用,市财政局负责据实核拨。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扶持事项。

第八条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经费是指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中,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其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章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十条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会同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2.对市科技局提出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进行复核,会同市科技局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

3.会同市科技局审核下达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

4.会同市科技局审核下达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政策兑现资金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科技扶持资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审核拨付项目管理经费;

5.会同市科技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2.负责科技计划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3.对申报项目审核后,提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复核,会同市财政局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

4.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上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政策兑现资金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科技扶持资金;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绩效考核评价;

6.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三)项目承担单位

1.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编写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2.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发队伍,落实自筹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任务和目标;

3.按规定管理使用经费;

4.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验收所需文件资料;

5.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四章项目组织与立项

第十一条市级科技计划分为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两大类,基本计划包括科技支撑计划、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科技平台建设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学技术奖励计划、专利奖励计划、科技合作计划、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专项计划指重大项目计划、专利专项计划、科技金融专项计划、科技补助专项计划、科技服务专项计划、国家新能源科技示范城建设专项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资助方式分为前资助和后补助两大类,前资助项目包括科技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计划;后补助项目包括科技人才培育计划、科技平台建设计划、科学技术奖励计划、专利奖励计划、科技合作计划、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专利专项计划、科技补助专项计划、科技服务专项计划。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2至3年。

第十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单位为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基本要求:

(一)符合科技计划的定位及支持重点;

(二)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定性定量清晰,一般2至3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产品或相关技术标准等;

(三)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四)能够带动人才、平台、基地发展,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

第十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目标及战略重点,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面向全市范围内发布科技计划指南,其中部分计划实行限额申报。建立健全市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使之成为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

(二)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通过网上申报,经推荐,在规定时间将所申报的材料报送至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分类汇总。

(三)专家评审。经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部门初审后,市科技局组织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网上评审,评审结果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考察。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评审项目进行考察,重点考察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其它要素。

(五)计划下达。通过立项评审后,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及经费编制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

(六)签订计划任务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30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后补助项目可以省略第三项和第六项程序。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科技计划应急反应、招投标及绿色通道机制。对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件、重大科技需求,市科技局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顶层设计,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对重大科技难题和共性技术问题,可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担单位需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报送市科技局;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年度报告作为项目下一年度调整、撤销和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市科技局可组织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

第二十条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实施主体发生变故,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不能到位;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包括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市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鉴定(验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科技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绩效管理范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通过财务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也应尽量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会议费、差旅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在项目未实施完成前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项目已实施完成的,项目资金结余应上缴财政。项目资金在会计账目中应设立分类帐专项管理,不得与其它行政经费混同使用。

第二十九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项目接受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指定的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取消其3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项目;

(二)在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鉴定(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

(三)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而又不予整改;

(四)恶意垄断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违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

(五)项目未实施或完不成且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二条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暂行两年。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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