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宜府字〔2011〕34号

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提高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尽可能地消除物价上涨对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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