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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提高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宜府字〔2011〕34号
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提高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尽可能地消除物价上涨对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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