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3〕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7月以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法制办先后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法办字〔2013〕22号),对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重要性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是《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具体措施。近年来,我市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工作不落实、备案程序不规范等情况。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规范
(一)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
1.行政审批备案范围:
⑴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
2.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⑴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⑵责令停产停业的;
⑶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⑷对公民处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3.行政强制备案范围:
⑴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⑵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二)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程序。
1.备案和审查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委托执法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
2.报送备案期限。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3.报送备案材料。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样本见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各一份;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
(三)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和登记通报。
1.审查期限。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运用行政裁量权是否适当。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纠错程序。备案审查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要求执法机关限期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执法机关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4.登记和通报。
⑴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建立报送备案登记制度,对本部门报送同级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台账进行登记。
⑵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于每一季度对上季度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进行通报。
三、进一步严格落实执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责任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从2013年起,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及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备案审查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备工作,及时将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对于漏报、迟报的,备案审查机构要及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
2.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格式)
3.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格式)
2013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2.doc
http://xxgk.yingtan.gov.cn/fgwj/qtygwj/201310/P0201310184170146237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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