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 [2009] 47号
颁布日期:2009-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发[2009]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有效储备技能人才,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培养、储备适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着眼点,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培训需求,加大培训投入,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的职业素质,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2009年至2010年培训10万人。

二、实施范围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重点对我市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下列人员进行培训: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

(二)未就业的退役士兵;

(三)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

(四)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

(五)我市生源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六)我市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的在校生。

三、培训组织程序

(一)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惠制领导小组)组织确定培训专业(工种),公开招标确定定点培训单位,由市普惠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惠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普惠办向各区市县普惠办、定点培训单位提供专业(工种)课时标准和培训、鉴定(考试)补贴标准。

(二)采取向培训对象实名制登记发放不设面值的《职业技能培训券》的方式,由培训对象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在已公布的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单位,凭《职业技能培训券》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专业技术资格培训或创业培训和与之相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创业评审。

(三)培训对象按下列方式登记申领《职业技能培训券》,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使用有效: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失业证,到就近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申领;

2.未就业的退役士兵,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退役证,到就近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申领;

3.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到就近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申领;

4.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须持本人初(高)中毕业证、户籍证明,到就近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申领;

5.我市生源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登记申领;

6.我市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的在校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学校证明,由所在学校到市教育局登记申领。

(四)定点培训单位在接受持券培训对象报名时,应核定培训人员身份、培训专业(工种)和培训层次,与其签订《技能培训协议书》,建立培训台账,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开班前一周内,应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普惠办申请开班备案。当地普惠办将定点培训单位的开班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定点培训单位应按照开班备案的专业(工种)、人数,向市普惠办购买培训教材,免费向培训人员发放。

(五)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单位应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创业培训人员的创业计划应经市级创业培训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定点培训单位应先行垫付鉴定(考试)费用,不得向培训人员收取。

(六)培训及鉴定(考试、评审)结束后,定点培训单位可持申请培训和鉴定(考试)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券》、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普惠办提出补贴申请。各区市县普惠办审查汇总后,定期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

四、补贴资金拨付

(一)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合理确定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评审合格证明的,各区市县财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6号)规定的普惠制培训专业(等级)课时和补贴标准以及省物价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费用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资格培训、考试的费用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未就业的退役士兵、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的在校生)的培训和鉴定(考试)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以及农村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培训和鉴定的补贴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所需资金,市财政对各区市县、先导区补助80%。市财政将补助资金预拨给各区市县,年末统一结算。

(四)定点培训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相关材料,经各区市县普惠办审查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定点培训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市普惠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所有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区市县普惠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普惠制领导小组应组织成立特别职业培训监督检查组和专家督导评估组,加强对培训过程的巡查和督导,完善绩效考核量化指标,实行年度评估考核制度。要建立投诉举报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区市县普惠办要加强对培训对象身份的审核工作,严格《职业技能培训券》的发放管理,确保发放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并纳入管理范围。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按规定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券》,避免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三)定点培训单位要加强教学力量,提高培训质量,依法诚信办学,不得向持券人员作价收购《职业技能培训券》,不得伪造《职业技能培训券》,坚决杜绝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对培训中弄虚作假、质量不高的定点培训单位,由市普惠制领导小组取消其定点培训单位资格。对定点培训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组织领导

市普惠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各区市县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补贴政策。市普惠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申报材料备案等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实普惠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特别职业培训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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