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外火源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外火源安全管理的通告

丹政发〔2014〕15号

为保护森林资源,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3月10日至5月2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紧要时期,紧要期间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野外用火。

二、紧要期间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1.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3.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等一切野外用火。

4.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行为。

5.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

6.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7.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道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村在公墓、散坟周边集中划定焚烧场地。

四、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立即拨打“12119”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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