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阜政发〔2013〕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阜新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阜新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划委员会议事范围

(一)指导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阜蒙县及彰武县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

(三)审议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森林公园、煤矿工业遗产保护区、复垦区的总体规划;

(四)审议市域内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

(五)审议市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六)审议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各期土地出让方案。

第二章规划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公用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消防局、规划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及有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规划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其人员构成由办公室拟定,报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规划委员会例会形式

(一)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议);

(二)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第三章规划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全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全委会议临时审议的,可由委员会主任临时召集。

第九条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可由委员会主任随时召集。

第十条全委会议召开时,规划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要提前向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参加成员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审议内容指定。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会议议题,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上报送到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形成《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送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其规划编制单位按审批程序报送至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主要审查规划是否符合全市总体规划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初审合格后,提交专家组进行论证,经专家组提出意见,最后提交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提交规划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须具备下列前置条件。

住宅开发类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同时提供具有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满足国家规定采光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

工业类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各级发展改革和经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同时提供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依法需要听证的规划项目,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规划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后再行提交规划委员会议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个人申请建设项目规划的,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齐全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于当日将申请文件转市规划局初审。

第十七条市规划局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转来的建设项目申请应及时进行初审。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注明原因并于两个工作日内退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文件制作(如有需要,可征求专家组意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

主干路两侧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小区的规划方案、大型建筑立面装修工程规划方案,重点地段的工程管网规划方案报规划委员会审批。

次干路两侧的公共建筑规划方案、较大型立面装修工程规划方案、独立设置的广告,由市规划局初审后报主管副市长审批;支路及以下道路两侧的公共建筑、单位庭院内的附属工程、小区内的配套工程、非主要街路的立面装修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暂设、牌匾广告的设置,由市规划局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园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规划委员会议定的规划建设项目情况及议定的其他议题结果,由办公室整理形成《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于规划委员会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送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规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经规划委员会议定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照《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审批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依法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公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市规划局要依法对建设项目施工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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