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葫政发〔2009〕2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大意义的认识。市县政府处于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前沿,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执行者。市县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决定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因此,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增强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根本途径。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葫芦岛的关键时期,特别是辽宁沿海经济带战略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紧迫性。近些年来,我市市县两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但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鲜明导向,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管理与做好服务的关系、规范执法与提高效能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的关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认真做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决定》是国务院继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出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决定》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方向。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实。要组织广大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决定》,把《决定》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学法计划予以安排,并提出要求。要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专题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贯彻《决定》、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决定》的主要精神、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明确所应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决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扎实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政府将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及时出台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通过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全面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县乡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评议考核。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和要求,抓紧起草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认真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协调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各项规定,并对市政府部门和县级政府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和县级政府积极稳妥地解决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各项措施要在2009年底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部门都要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市政府各部门和县级政府要对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一领导、协调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进行部署和安排,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和各项要求,近期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全面的回顾和总结,找准问题,研究对策,抓紧制定贯彻《决定》的具体方案,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要抓紧清理和纠正不符合《决定》精神的各种文件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要在2010年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确保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贯彻《决定》、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
二、着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建立覆盖行政机关全体人员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实行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或专题学法制度,在会前学习与审议、讨论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建立健全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讲座内容,保证每年安排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要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对领导干部脱产培训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5天。
(五)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查、考试和考核制度。对拟任命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查,考试、考查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机制,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对从事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公务员法律知识考核、考试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县政府应当将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作为日常培训的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新增、轮岗人员需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对已参加全市行政执法资格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还应当参加依法行政知识日常培训。今后,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县级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组织,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考试、发证并给予指导。培训和考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专业性较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征求人大、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公示既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八)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2、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和标准;3、调整水、电、气、路桥、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4、改造城市主干道路;5、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6、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7、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九)严格听证程序。听证由拟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做出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通过新闻媒体、互连网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听证机关在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听证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名单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取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作出行政决策。
(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下列事项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1、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2、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3、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5、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等重大事项;6、政府做出和批准做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十一)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市县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政府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坚决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互连网或者媒体定期听取公众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出现决策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决策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决策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及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的,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对因决策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三)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十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本级政府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色彩,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执行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需继续执行的,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认后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09年年底前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矛盾、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要形成制度,做到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后应当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回复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或者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意见。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需要制定机关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提供依据或者协助相关工作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内予以答复和办理。审查中发现制定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法创设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撤销或者纠正的审查处理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处理意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政府法制机构。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政府法制机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和备案查询系统,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在政府或者法制机构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受理和处理制度,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探索和推进市、县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并逐步实现由城市管理领域向农业、林业、文化等其他管理领域延伸,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行政执法协调意见、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收(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财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依法取得,严禁擅自立项、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乱收乱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隐匿、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缴违法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分解和界定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依法制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具体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流程和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应当结合实践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裁量基准,对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战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根据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程度,确定重点检查的执法领域,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二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社会管理活动,由本级政府审查其执法资格和权限,审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逐步建立行政执法资格对外查询系统,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一)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进一步完善编制职权目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将评议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大行政行为监督和问责力度
(二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探索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层级监督、专门监督互通互动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完善监督结果分析、应用和处理机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依法履职情况,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质询,对人民监督员提供的信息、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调查核实,处理结果予以及时反馈。完善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完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为新闻媒体更好地发挥监督功能创造条件和环境。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健全完善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层级监督内容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和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应当纳入层级监督的范围。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创造条件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配备专职听证会记录人员,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
(二十四)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认真履行法定的应诉义务。要按照《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规定,落实并完善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等各项制度。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违反《辽宁省行政应诉程序规则》,或者应诉敷衍等原因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五)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建立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成本等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六)健全与行政监督相配套的行政问责机制。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对行政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范围、问责程序等进行规范,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推进行政问责体系建设。在行政问责制度设计和实施中,要注重问责行政乱作为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行政不作为的问责,注重问责热点部门的同时更加注重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部门的问责,注重问责直接责任人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行政负责人特别是行政首长的问责,使行政问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七、强化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七)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城乡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本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在基层民主选举中享有的提名权、选举权、投票权、罢免权以及对基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建设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确保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由群众议、群众定、群众办。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和议事决策程序,扩大基层群众有序参与,保障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务水平。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积极培育和支持经济性协作、中介性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培育扶持政策,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保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收费标准,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八、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二十九)加强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三十)大力加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县(市)区政府在机构限额内可独立设置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为正科级;不能独立设置的,可在政府办公室加挂政府法制办的牌子,充实加强人员编制力量。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编制人数原则上应当达到6人以上,人员编制应当由各县(市)区政府内部调剂解决。同时,要加强乡(镇)政府及街道法制机构建设,在乡(镇)政府及街道设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各级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一)完善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主要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依法行政问题的查处和整改情况;下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市县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专门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重点报告本年度所承担的依法行政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九年八月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