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区”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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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区”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2009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9〕213号),对“质量兴区”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迅速开展起来,有11个盟市和89个旗县(市、区)开展了“质量兴市”活动,有力推动了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名牌产品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到32%,“质量兴区”工作正在成为各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进措施之一,活动内容和方式不断拓展创新,取得了初步成效,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但是,目前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地区和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措施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强化部署,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质量工作领导责任,确保“质量兴区”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要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确保本地区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要把“质量兴市”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强化已有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县”和“自治区质量兴市先进市县”活动。
各地区要支持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围绕我区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产业集聚区的发展需要,积极支持质监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计量测试中心,切实增强盟市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旗县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产品的常规检验和快速检测能力。
各地区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质量兴区”工作有效开展。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日常监督考核和评比表彰工作,并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质量兴区”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区要支持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不得以优化环境、招商引资等为理由,限制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正常的监管、抽查等,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苗头。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凡政府采购产品,需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沟通信息、协调衔接的作用,组织好部门联动,确保“质量兴区”、“质量兴市”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逐步增加对产品监督检查和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标准制订、技术推广等专项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要积极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动国家级质量中心建设进程。
质监、农牧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重要工业品、农畜产品、食品药品的全过程监管,突出对安全、健康、环保等重点产品的监管,集中对日用消费品、建材、农资等涉及国计民生产品的抽查,抽查数不低于全年产品总量的80%。坚持源头治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着力引导企业实施“质量兴企”工程,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
围绕质量问题,切实抓好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和监督,促其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大力开展质量培训、质量改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管理活动,培养一定数量的质量工程师和具有质量职(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充实到关键岗位。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技术中心,加快技术进步。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四、深入实施名牌战略,充分发挥名牌产品在质量兴区中的带动效应
着眼于产品质量,改进和加强对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评审管理办法,加大保护、扶持和宣传力度,提高其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产品和企业创名争优。对获得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著名商标等荣誉的产品和生产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并给予表彰奖励。对质量管理成绩突出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各盟市也要出台相应政策,使之成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
五、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实事求是地宣传报道质量工作的状况和“质量兴区”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要开展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工作,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形成人人重视质量、人人监督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2013年年底对“质量兴区”工作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比,通报全区,落实奖惩。
2010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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