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和撤销部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内政办字〔2014〕23号
颁布日期:2014-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和撤销部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截至2013年8月底以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成立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保留和撤销部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3年8月底,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成立并保留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共计249个。经过认真清理,并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保留其中的200个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其中49个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二、决定保留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特别是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变动的,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尽快核实人员名单,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该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录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录

2014年1月27日

(附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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