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 五保供养、 孤儿供养、城镇“三无” 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 五保供养、 孤儿供养、城镇“三无” 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1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21号)和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年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乡低保
1、城乡低保保障标准。2014年,各旗县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具体标准附后)。各旗县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2、城市低保补助水平。从2014年1月份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月补助水平要在2013年月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20元,全市平均月补助水平达到377元。提标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每名低保对象补助15元外,临河区的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40%,其它旗县区的剩余部分自行承担。
3、农牧区低保补助水平。从2014年1月份开始,农牧区低保的月补助水平要在2013年月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15元,全市平均月补助水平达到194元。提标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每名低保对象补助12元外,剩余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
(二)五保供养
2014年,集中供养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900元,全市平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达到6718元;分散供养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0元,全市平均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达到3815元。继续推进乌拉特前旗后山地区中心敬老院和磴口县农牧区综合敬老院建设,实现每个旗县区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敬老院建设资金除自治区补助外,每张床位市财政补助3000元,旗县区财政安排6000元。
(三)孤儿供养
2014年,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90元,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690元;孤儿分散供养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全市孤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310元。
(四)城镇“三无”人员供养
2014年,全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30元,全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130元;城镇“三无”人员分散供养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20元,全市城镇“三无”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700元。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困难群体切身利益。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当地保障人数、人均可用财力、调标政策等情况,认真做好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资金的预算安排。各旗县区要在5月底前按2014年新标准将资金全部补发完毕,市政府将在6月底前对旗县区执行新标准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快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6月底前建成跨部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各旗县区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城乡低保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要开具受理申请单,及时组织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展对救助申请家庭的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各旗县区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全面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对所有申请人家庭财产进行核对,相关材料、档案和各类证明材料无误后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批、公示,做到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各旗县区要制定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有关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三)开展监督检查,强化考评问责。各旗县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235号)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低保清理整顿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于4月份对各地区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并提高城乡低保资金用于以奖代补的比例,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督查力度,确保城乡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年内100%的供养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全额事业单位编制,按照不低于当地集中供养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的40%安排运营经费。
(五)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法规,特别要加大对国务院新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扩大宣传面,不仅要求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政策,而且要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进一步增进广大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资金发放城市低保实行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农牧区低保也可实行按月发放,五保供养资金按月或按季发放。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资金按月或按季发放。
各旗县区要及时、足额核拨各项保障资金。旗县区民政部门每月底前将下月低保对象或五保对象花名册及应发放的资金数额清单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于当月(当季第一个月)10日前发放到户。
附件:2014年全市各旗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4年全市各旗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项目
城市保障标准
(元/月)
农村牧区保障标准
(元/年)
全市平均水平
441
3314
磴口
432
3000
杭后
433
3156
临河
441
3144
五原
432
3216
前旗
农村
443
3000
牧区
3012
中旗
农村
446
2928
牧区
3744
后旗
451
5412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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