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秸秆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通政办字〔2015〕209号
颁布日期:2015-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秸秆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快农村牧区秸秆转化利用,抓好农用秸秆和柴草管理,营造文明卫生的村屯环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大气和环境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秸秆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焚烧秸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禁烧秸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焚烧农作物秸秆。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大气污染、财产损失乃至造成人员伤亡的,分别由林业、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格处罚。

二、强化秸秆管理。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秸秆不进村专项治理,实现秸秆与村屯、住户的安全隔离。要按照《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统一规范秸秆存放地点,确定责任人,分片包干,严防死守。要加快推进农村牧区改厕、改建标准棚舍等工程建设,积极发展沼气等清洁能源,降低农牧民自用秸秆燃料的比重。

三、加快推进秸秆还田。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玉米科技高产、生态节水、循环利用技术规范》,有计划地实施秸秆还田,落实年度还田指标,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种植户,对农田耕地,在收获后将秸秆和根茬粉碎翻入土壤下层,统一对秸秆粉碎还田,积极发展循环农业。

四、加大秸秆加工转化力度。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示范带动作用,广泛推广秸秆加工技术,将农作物秸秆揉搓、切碎、打捆、打包或出售,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市场化、公司化运营,鼓励通过订单形式大面积回收利用农田秸秆。

五、大力推进为养而种。鼓励为养而种、种养结合,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在农村牧区大力推广秸秆“三化两贮”技术,定期举办秸秆饲料加工调制技术培训班,加快实施秸秆“三化两贮”。

六、推进生物质综合利用。利用秸秆发展新能源产业,推进生物质发电、秸秆制糖和秸秆转化为生物产品、生物燃料和生物能源生产等生物质综合利用。鼓励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引导生物质发电企业与种植户建立秸秆收储协作关系,鼓励通过订单形式大面积回收利用农田秸秆。

七、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县市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地区秸秆管理和转化利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及时深入生产一线、田间地头,下基层驻村干部要直接到嘎查村现场指导和服务,及时检查秸秆不进村、禁止焚烧和转化利用情况。市旗两级要选派巡回检查组,各苏木(镇场)要每天组织禁烧巡逻队,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行动,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紧急情况第一时间立即处置。

八、健全工作机制。各旗县市区要将秸秆管理工作纳入农牧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防火等相关部门和各地区年度工作目标,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要完善管理机制,专人负责管理,选派工作组定期进行检查。要加强野外用火的管理,严格火源管控,加强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上传下达畅通,杜绝脱岗、漏岗和迟报、瞒报火情等现象。

九、广泛开展宣传。新闻宣传、公安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和各地区及各相关单位要经常性开展秸秆转化利用、安全管理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通过宣传动员,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大秸秆转化力度,主动禁烧秸秆,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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