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乌海政发〔2013〕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确保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根据自治区要求和标准,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保税减费。对煤炭生产企业暂停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煤矿维简费,将现行煤管费征收标准调减为3.1元/吨。严禁任何地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煤炭企业收取摊派、集资、赞助款等。

3.继续暂停收取我市重点煤焦一体化、煤电化一体化企业配套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4.鼓励煤炭生产企业积极处理煤矸石,对所产煤矸石数量、质量进行实测,按照生产、利用双方签订并履行的购销合同,实行专用煤矸石票“一票制”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享受本政策措施的资格。

5.煤监、煤炭、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和证照,力争在三至五个月内完成。对井工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对露天煤矿实行产能考核管理,实际生产达不到核定产能50%的,责令停工停产,并取消主体资格,进行重新整合。

6.积极促进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鼓励煤炭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和延伸,加快煤炭就地转化增值。鼓励煤炭、电力、化工、冶金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形成产业链竞争优势。鼓励煤电联营、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焦化等重点用户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近用煤,节省运力和成本。鼓励地方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并购市外煤炭资源,同时积极吸引市外煤炭生产企业参与我市煤炭加工企业整合重组。

7.鼓励企业外调煤炭,凡调入我市境内的煤炭,一律不收取煤管费。

8.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周边铁路局的沟通协作配合,主动帮助企业增加煤炭产品铁路发运量。

9.加强对洗煤园区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完善功能。

10.调整充实乌海市能源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市场配置等功能,提高煤焦行业整体抗市场风险能力。同时由政府出资,聘请国内煤焦行业的资深专家,对全市煤焦化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创新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11.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扎实到位。同时,要加强监管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12.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本意见从2013年8月31日起执行,至12月31日止。

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3年8月23日

附件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文库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卢利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朱晓峰市煤炭局局长

张云峰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赵根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千里山工业园区

管委会主任

韩丽萍乌达区委副书记、政府副区长

武建国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孙志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路蒙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总工程师

张明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

赵智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子鹏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国胜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茂林市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煤炭局,负责企业享受政策的认定、备案等工作。办公室主任朱晓峰(兼),副主任田双平,工作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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