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文号:兴署办发〔2015〕8号
颁布日期:2016-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兴署办发〔2015〕8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精神,及时有效解决好我盟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4〕308号)、盟行署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兴署办发〔2014〕61号)、盟行署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兴署办发〔2014〕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救急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救急难”工作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的新举措,也是对社会救助功能的新拓展。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

(二)目标任务。

明确“救急难”工作牵头部门,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整合各部门救助资源,统筹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建立托底性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困难家庭和人员面临的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

二、坚持“救急难”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救助原则。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等法规政策为依据,积极开展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急难救助和帮扶。

(二)坚持综合救助原则。

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人员,统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做到科学有序、综合救助。

(三)坚持及时救助原则。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基层干部最了解基层的优势,借助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信息收集广泛、及时的优势,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的掌握辖区居民急难救助需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坚持阳光救助原则。

各地承担救助责任有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实事求是、力求实效、救急救难的基础上,做到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措施有力、救助标准透明、救助程序规范、救助档案健全,确保“救急难”工作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三、确定“救急难”工作的救助范围和方式

(一)救助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是拥有各旗县市户口或者是在各旗县市居住的常住人口,均属于“救急难”工作的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困难家庭和人员陷入紧急、危难的困境;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不具备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申请条件或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未能起到帮助其脱离困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严重或家庭成员伤亡,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子女就学(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陷入生活困境,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二)救助方式。

“救急难”工作应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救助方式和措施要做到科学有序安排。

1.对于低保对象的急难救助,符合低保重点保障条件的,纳入重点保障对象,可以同时申请临时救助;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按照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及时给予救助,家庭仍有困难的可采取二次救助;

2.对于非低保对象的急难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申请低保获得救助;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获得救助;

3.需要给予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方面救助的,由责任部门按照相应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4.以上救助方式仍不能解决其面临的急难问题的,可以向有关社会组织转介,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四、建立“救急难”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工作机制。

依托各旗县市民政局、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便民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本辖区居民的急难救助申请。居民可以直接申请急难救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急难救助坚持基层优先救助原则,即优先由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救助,力求救助需求发现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具体工作请按照《兴安盟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方案》(请见兴署办发〔2015〕7号文件)组织实施。

(二)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各旗县市民政局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负责“救急难”工作,协同各部门解决困难家庭的急难救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教育救助由教育部门负责牵头落实;住房救助由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疾病应急救助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求助事项需要提供司法援助的,由司法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就业救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兴安盟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建立健全救助制度,规范救助申请,简化救助流程,创新救助方式,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现实困难。

(三)建立快速响应工作机制。

各相关责任部门收到“社会救助便民服务”窗口救助事项办理书面通知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情况紧急的,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会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给予紧急救助,同时启动协同办理程序。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情况重大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四)建立信息反馈工作机制。

相关责任部门或慈善等社会组织在收到“社会救助便民服务”窗口的救助事项办理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申请人和“社会救助便民服务”窗口反馈救助申请办理情况。“救急难”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相关责任部门承办救助事项的工作人员,对该救助申请事项的反馈和办理工作全程负责。

(五)建立社会参与工作机制。

民政、卫生、教育、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建立信息发送渠道,向慈善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团体发送社会求助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社会救助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就业扶贫等专业服务。

(六)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辖区内的社会组织,是急难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的主要力量。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注意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群众向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五、强化“救急难”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

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救助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便民服务”窗口,配备不少于2名素质高、能力强、政策熟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救急难”工作有序开展。旗县市民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政策培训等工作;盟和旗县市财政局分别将“救急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纳入本级预算,重点予以保障。

(二)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民政、卫生、教育、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开发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的资源共享,为准确判断急难类型、急难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依据。

(三)加强跟踪问责。

对在“救急难”工作中不落实六项长效工作机制,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不负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资金、截留物资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盟内报纸、电视台、电台、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救急难”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民政、卫生、教育、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强“救急难”工作的宣传,不断提高救助政策、救助项目的群众知晓率,确保遭遇急难问题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及时总结“救急难”工作的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不断提高“救急难”工作水平。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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