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固政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教育管理,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加强跨省(区)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2〕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市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市,每年有30万多人跨省(区)外出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收入已占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部分乡镇已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以上,劳动力转移就业已成为农民增收和脱贫致富的主渠道。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支柱产业和民心工程,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但应当看到,在对转移就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近两年我区个别地方的极少数不法分子以务工为名,陆续在山东、江苏、天津、内蒙古等地,借“少数民族”身份向用工方敲诈勒索,制造纠纷,引发事端,扰乱了用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给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工作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曾在内蒙古发生过类似的不良行为,不仅损坏了务工人员的形象和声誉,也影响了多年来我市开创的良好转移就业环境。因此,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市乃至宁夏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的形象和声誉。

二、加强教育引导,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的素质

(一)加强法制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强化服务、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将法制教育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落实,做到级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

1、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采取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形式,组织工作力量深入农户、校园和企业,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与外出转移就业人员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引导外出转移就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

2、按照“谁组织,谁管理”的原则,各级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要教育引导转移就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我市转移就业人员的形象。

3、倡导在宗教场所建立学法制度,鼓励宗教人士向信教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勤劳致富。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以诚信为重点,入情入理地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理想、职业纪律的教育,应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丰富和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引导转移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职业道德化为具体的行为准则,经常检查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自觉纠正不文明、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逐渐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提高每个人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意识,形成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公正诚实的新风尚,使转移就业人员切身感受到遵守职业道德所带来的好处和经济实惠,自觉地成为一个高尚的、对社会对人民有益的人,成为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产业工人。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职业院校的优势,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生态移民培训结合起来,健全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行业组织、企业重视、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培训的格局,加大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分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转移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安全生产、文明行为和卫生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家,实现增收致富。

(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八荣八耻”宣传教育为重点,教育引导外出转移就业人员爱祖国、爱人民、爱家乡。

(五)加强形象教育。各县(区)要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的基础上,抓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返乡的有利时机,通过召开座谈会、表彰会、联谊会和走访等方式,宣传就业政策,宣传固原劳务品牌,宣传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助人为乐、依法维权、为家乡争光的事迹,表彰转移就业过程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弘扬诚信务工的好传统,树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良好形象。

(六)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充分发挥各级组织、民族宗教人士的作用,教育引导外出转移就业人员要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民族形象,充分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俗,珍惜来之不易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沟通与合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一)加强实名制管理。各县(区)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开展对转移就业人员的调查摸底,详细记载外出时间、外出去向、务工企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做到县(区)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及时掌握转移就业人员的动态、务工环境及收入情况。同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深入外出转移就业人员比较集中的劳务基地,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管理工作。

(二)加强日常管理。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要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完善联合调处机制,定期与劳务合作方、劳务经纪人和转移就业人员对接,有重点的走访用工单位并慰问劳务人员,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与跨省(区)转移就业相关部门、机构、企业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互通情况,将输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服务内容、咨询电话、联系方式及时向输入地有关方面通报,并在相应网站公布,便于查询查证。同时向转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外出就业联系卡》,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各级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在做好就业服务的基础上,向外出转移就业人员公布联系电话号码,主动加强与输入地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经常深入用工企业(单位),随时掌握外出转移就业人员的思想、工作动态,遇到棘手事件,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妥善解决和处理矛盾与争端,就地就近按程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团结、教育和管理转移就业人员,进行自我管理。坚持“谁带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提高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运用市场规则规范运营,确保转移就业人员“输得出、留得住、管得好、能致富”,实现稳定就业,打造我市劳务品牌。

四、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转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跨省(区)输入的劳动监察机构的联系,定期进行信息互通,采取各种方式及时掌握用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积极为转移就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妥善处理好借外出务工维权名义或打着“少数民族”旗号恶意讨薪的事件,对发生的问题,采取局部问题局部解决,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办法,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也可以聘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思想开明、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宗教人士担任矛盾纠纷调解员和维稳信息员,参与基层疑难纠纷的化解,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强化教育管理服务功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县(区)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创新转移就业管理服务方法,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沟通信息,各负其责,稳慎、依法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坚决打击借外出务工之名进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跨省(区)转移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转移就业人员的诚信劳动、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转移就业人员法律意识,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引导转移就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对敲诈勒索、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积极主动配合、支持有关省区(市)和部门查处相关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维护民族团结,消除个别不法分子打着“少数民族”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不良影响。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都要支持和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积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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