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1]18号
颁布日期:2011-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1]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

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统筹政府立法“立、改、废”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立法质量,积极为推动“四个发展”和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做好省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突出政府立法重点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围绕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立足于科学发展的需要、社会和谐的需要、改善民生的需要、维护稳定的需要,审视和把握每一件立法项目,切实保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当前,要特别加强有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生态保护、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

二、立足省情、突出特色、坚持法制统一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从省情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善于通过立法来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体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把典型调查和全面分析结合起来,把局部经验和工作大局结合起来,注意研究和破解“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增强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确立的制度和措施应反映出我省地方特色,贴近工作需要,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要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家立法工作的立、改、废情况,对我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精神不一致、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提高质量、完善机制、扩展公众参与

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决杜绝部门利益,立法草案要坚持“精而实”,反对“长而空”。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起草和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草案质量。对综合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立法项目,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模式。要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凡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和开展立法社会风险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和立法损失。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反馈制度,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主动沟通、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省政府领导下的起草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三者立法协调机制。把协调过程变成查清事实、讲清道理、化解矛盾、统一思想的过程。起草部门应当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局出发,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密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的分歧意见,应当从推进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防止部门利益合法化。对难以协调或者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协调。同时,在政府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相关委员会的工作联系,适时邀请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立法审查工作。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对列入2011年立法提交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领导责任,要做好起草、调研和协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送审稿的质量。提交的送审稿规定的制度、措施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内容要具体、明确,内在逻辑关系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立法说明要阐明立法目的、必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规定的主要措施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等内容。责任单位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立法提交项目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责任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省政府法制办对已经报送的送审稿,应及时审查,对立法条件成熟,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应当抓紧修改、调研、论证,按计划分期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对立法条件、时机尚不成熟,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可操作性不强,不能结合本省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省政府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对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应当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调研工作,作为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可适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

对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论证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推动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要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调研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一一年二月)

2011年省人民政府共安排立法提交项目8项,起草调研项目17项,酝酿论证项目25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8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科技厅

2.青海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省水利厅

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点管理条例省质监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5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公安厅

2.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省农牧厅

3.青海省瓦里关山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探

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省气象局

4.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残联

5.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省工商局

二、起草调研项目(17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8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省林业厅

2.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省地震局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卫生厅

4.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厅

5.青海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省邮政管理局

7.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办法(修订)省农牧厅

8.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办法省农牧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9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

服务办法(修订)省人口计生委

2.青海省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办法省环境保护厅

3.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省安全监管局

5.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6.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修订)省农牧厅

7.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省水利厅

8.青海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法制办

9.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监察厅

三、酝酿论证项目(25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2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修订)省民宗委

2.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修订)省统计局

3.青海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省公安厅

4.青海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省交通厅

5.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青海省预防接种条例省卫生厅

7.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农牧厅

省林业厅

8.青海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省农牧厅

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若干规定省民宗委

1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省民政厅

1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教育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13项)

项目名称责任单位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2.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修订)省经委

3.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省安全监管局

4.青海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厅

5.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省商务厅

8.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9.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10.青海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监督办法省政府法制办

11.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

估价办法(修订)省发展改革委

12.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13.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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