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3]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月23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
普查实施方案
青海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2013年1月)
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项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重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省历史文化悠久,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丰富灿烂的文明,留下了众多的文化遗产。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是我省各民族文化遗产的实物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科学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基础工作。开展我省可移动文物普查,将对全面掌握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保存状态,进一步科学评价我省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健全国有文物保护体系,加强保护力度和范围,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物资源的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省国有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人文信息和保存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国有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分布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动态监测体系,加强行业联动和部门协作,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文物数据应用服务平台,促进科学研究和资源共享,为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1949年(含1949年)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列入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及《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列入普查范围)。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列入普查范围。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
四、普查要求
凡在我省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按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
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普查实行全省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标准,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省、州(地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文博单位全面参加。省政府成立“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发布普查工作方案;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按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制定本级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分级管理,县为单位
实行省、州(地市)、县三级管理,州(地市)、县两级组织实施的工作模式。普查工作的组织、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实施。
(三)资源整合,注重效率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技术标准,导入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或信息登录平台。
(四)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颁布的普查规范、标准和软件执行。
(五)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统一平台、联网直报,分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各普查单位均配有专门账号,将经认定的文物信息在统一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机构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六、普查的组织根据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省级普查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普查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省文物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普查工作方案、阶段性工作计划。
2.组建检查督导组、文物认定专家组和技术审核组等三个小组,督促州(地市)、县建立普查领导小组,成立普查机构。
3.组织举办全省普查业务骨干和师资培训班。
4.汇总、审核、验收各州(地市)普查数据,核定各州(地市)普查信息发布。
5.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省级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各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6.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7.编制并提交《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公布普查成果。
(二)州(地市)、县级普查组织机构
1.成立本级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
2.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国家文物局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级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州(地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中央、省属及州(地市)级国有单位文物调查、普查登录和全州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对各县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及审核;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属国有单位文物调查、普查登录和全县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
4.落实本级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各级地方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5.编制并提交本级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可移动文物普查名录,公布本级普查成果。
(三)部门职责
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依据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收藏单位和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6.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1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放规范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检查督导组、文物认定专家组、技术审核及宣传等小组。州(地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系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全省普查实施方案。各州(地市)依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级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编制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建立普查工作网上联络群。加强普查信息交流和业务指导。
5.开展全省普查业务骨干和普查师资班培训。
第二阶段(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
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采取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工作方式进行。
1.州(地市)、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首先对本地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再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实施下一步工作。
2.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文物认定专家组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进行认定。
3.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4.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并及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用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上一级普查机构,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录入上报。
5.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审核组对州(地市)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6.各级普查机构按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
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公布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八、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地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公布,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九、普查经费
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本次普查制定专门经费管理办法,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普查宣传和社会参与
普查的宣传工作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各州(地市)、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普查宣传方案制定本级方案并组织实施。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州、地(市)县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一)普查宣传重点内容
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标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
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
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宣传《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实际事例,深入、生动地报道文物保护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
普查工作建立省级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或根据普查需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普查进展情况。普查宣传要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媒体和载体。重视引导和发挥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形态的宣传作用。
(三)扩大普查的社会影响力
普查应当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通过建立普查企业合作计划、组建普查志愿者队伍等方式,积极吸收社会资金、技术、人才支持普查工作,扩大普查社会影响。
十一、普查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州、地(市)县普查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情况,召开全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青海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张建民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张宁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
曹萍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厅长
执行副组长:冯兴禄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巡视员、省文物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省民族宗教委员会
省科技厅
省国资委
省统计局
省档案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西宁市
海东行署
海北州
海南州
海西州
黄南州
玉树州
果洛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冯兴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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