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外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德政办发〔2010〕10号
颁布日期:2010-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外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德州市人民政府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25号)精神,我市被授予部分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人来华事项审批权,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团组出访质量和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组成的经贸、科技团组(20人以下)因公临时出国(境);(二)全市范围内有关单位邀请外国相关人员(不包括前政要、境外记者等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人员)来访,并签发《签证通知表》。

副厅级以上干部、20人以上团组和境外常驻、出国培训、文化、司法交流等非授权范围内的因公出国事项,以及邀请外国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前政要、驻华使节及境外记者、宗教、考古、文化交流等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人员来访,仍按原程序报省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县(市、区)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市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二)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负责人出访,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批。(三)科级及以下党政干部和企事业人员出访,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签批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四)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三、审批原则和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州市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08〕19号)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把关。

(一)明确出访任务。因公出国(境),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培训团组。各类团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人员结构要合理。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一律不准出访。能由专业人员完成任务的,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

(三)在外时间要紧凑。原则上在1个国家出访时间不超过6天,2个国家不超过10天,3个国家不超过12天(含离、抵境当日)。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四)出访邀请要对口。确保邀请函真实可靠,资质条件符合签证要求;邀请单位应与出访团组业务对口,邀请人与率团人员层级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

(五)规范申报程序。出访申报材料要真实、具体、及时,出访时间安排要科学合理,为审批、办照和签证手续留出足够时间。

(六)严格审批培训计划。本市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于每年10月份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市外国专家处审批。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该计划审核本市出国(境)培训团组,对未批准立项的培训团组一律不予审核。

四、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外事审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把我市外事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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