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是指将相关部门的各类表格整合,简化成一张表格,借助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建立“一窗统筹、一表登记、同步启动、内部流转、限时办结、五证联办”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并联审批实施范围是市工商局登记管辖权内的中心城区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权内的企业设立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为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部门。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业)、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等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纳入并联审批流程。
市公安局应同步改革公章刻制备案流程,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表登记、五证联办”设立企业的公章由市公安局窗口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置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窗口”),与市工商局窗口联合办公,主要负责接受办事咨询,一口登记,帮助申请人网上填报提交《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启动联审程序,全程协调督办。
第七条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一)一窗统筹、一表登记。将市工商局等部门的各类申请书整合、简化成《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申请人可从互联网直接填报提交,也可由并联审批窗口帮助填报提交。正式提交后,并联审批窗口统一登记企业设立申请,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即时抄告各相关部门启动办理程序。
(二)同步启动、内部流转。各相关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公平台收到抄告信息后,应即时与申请人联系,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限时办结、五证联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应分别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审批服务事项,将有关信息录入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一表登记、五证联办”。
第八条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理流程:
涉及外资审批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市商务局1个工作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市工商局网上预审通过后,办公系统自动生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市工商局1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将有关数据录入系统。
网上办公系统即时生成《刻章单位申请表》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市公安局、市质监局4小时内分别完成公章刻制备案和代码证发放工作,并将有关数据录入系统。
网上办公系统即时生成《税务登记表》(分国税、地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2小时内完成税务登记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所审批事项的格式示范文本以及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通过印制办事指南、网上公告等方式统一、完整地进行公开,并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十条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事先向申请人发放《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告知单》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提前告知申请人企业登记涉及的审批部门、流程和应提交的申报材料等,并解答并联审批有关问题的咨询。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的要求,建立配套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本部门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参与科室及人员的责任;积极与其他部门加强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及时查看登记内容并出具正式审批服务意见,保证并联审批工作的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不断完善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系统功能,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操作运行。各参与部门应主动利用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开展并联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过内部运行、限时办结、短信评价等方式,把并联审批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
1.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内资企业)
2.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外资企业)
附件1.xls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201407/P020140715520637333575.xls
附件2.xls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201407/P02014071552063737982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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