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烟政办发〔2013〕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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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4号文件做好“十二五”期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艾滋病监测检测能力显著提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状态。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传播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同时,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社会歧视现象仍广泛存在;现有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防控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形势更加严峻,防治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继续保持疫情低流行态势。
二、科学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工作方针,立足艾滋病疫情低流行态势实际,着力加强宣传教育和监测检测,扩大干预治疗覆盖面,有效落实关怀和救助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
1.加强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加大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刊播力度,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培训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防治知识和政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支持员工参与有关防治宣传活动。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广泛开展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3.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安全教育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及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教育、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并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针对妇女、育龄人群的宣传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宣传教育。
(二)不断加大监测检测力度,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加强监测网络与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充分利用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咨询工作,将检测咨询服务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加强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动态观察艾滋病在各类人群中发生、发展和传播规律,预测其流行趋势,为制订完善预防控制对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要求,如实、及时、规范报告艾滋病疫情,定期进行疫情分析。
(三)着力推进综合干预和抗病毒治疗,有效遏制疫情扩散。针对高危人群,全面落实综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
1.遏制艾滋病性途径传播。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使用率。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项目,对检出的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与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完善性病防治网络,及时、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
2.加强吸毒人群综合干预。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吸毒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综合干预。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及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发生。
4.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及血液管理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与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与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
(四)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抗病毒治疗体系,切实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根据感染者和病人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及异地治疗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提高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综合诊疗能力,落实其诊疗服务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管委)要根据实际,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管理、分发、储备制度,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需求。
(五)有效落实关怀和救助措施,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与管理。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保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进行医疗救助。民政、教育、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与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其隐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爱心行动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困难家庭的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及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建立专门羁押场所,关押收治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和违法犯罪人员;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管委)要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将防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管委)应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加大防治资源整合力度,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开展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三)加强督导与评估,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与评估,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保证防治措施落实。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意见的督导与评估方案,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5年组织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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