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文号:枣政发〔2013〕33号
颁布日期:2013-10-17失效日期:2018-11-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7日

枣庄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提速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项财政资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政府综合财力。

第五条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资金和项目资金。

(一)基本支出资金是指部门、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资金,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资金是指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业务类、投资类、发展类和其他项目资金以及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七条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定,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监督财政资金支出活动。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和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考核。

第八条基本支出资金

(一)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支出定额标准。

(二)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各项定额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核定;公用经费各项定额标准,根据部门、单位的性质,承担的职能和业务特点及占用资源情况,分类分档进行核定。

(三)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报、核实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并依据定额标准组织编制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单位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五)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以及职称职务调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实际执行数较预算变动的,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照全年工资实际发放数据实追加(追减)预算。

(六)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公用经费依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坚持厉行节约,从紧控制各项开支。

第九条项目资金

(一)项目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要实行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统筹安排,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办大事。

2.择优安排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视年度财力情况择优安排。

3.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二)项目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三)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法规政策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发展规划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申报项目,有计划组织实施,避免资金安排过分集中。

(四)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绩效目标,规范资金管理。

(五)部门申报年度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将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预算一并批复到预算部门和单位。

使用年初预算已安排、但尚未明确具体实施单位或具体项目的预留资金时,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上报市政府,经市长审批后,批复下达项目单位执行。

第十条重大项目资金

(一)重大项目是指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重点是:

1.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

2.1000万元以上财政投资或由财政资金偿还的项目;

3.申请中央、省级项目资金规模1000万元以上项目;

4.项目实施中由于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追加投资30%以上的重大事项等。

(二)重大项目决策必须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三)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市政府作出重大项目决策后,财政部门及时将预算批复项目单位,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预算支出追加

(一)预算单位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应将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的报告统一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提请市长审批。

(二)对市直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对擅自超范围、超标准等造成的预算超支,一律不予追加;对“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追加,从紧从严控制。

(三)动支市级政府预备费追加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长审批后,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属重大项目决策的,须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四)对预算年度财政超收财力,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有关支出,以及用于解决历史债务、特殊的一次性支出等必要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结转下年度经过预算安排后使用。

第十二条各部门制订涉及财政减收增支或财政扶持政策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对已经到期的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效益不明显的项目要及时取消。严控新增专项资金,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一律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且要明确其存续年限。

对各类专项资金要分门别类进行整合。凡部门内部安排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凡部门之间重复交叉、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的方式进行整合,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

对适合区(市)管理的专项资金下放到地方管理,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区(市)资金安排的自主权,并与区(市)相关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自主申报、竞争选择、部门审核、上报批准等程序确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条件应当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制度。坚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选择原则,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材料真实性、技术可行性、方案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预算、绩效目标、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申请财政资金扶持应当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建设项目、预期效益、实施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申报项目涉及财政配套资金的,必须有配套资金安排承诺;涉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在申报前必须制定资金筹集方案。

第十九条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基本支出根据时间进度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其中工程项目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财政资金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严格执行国库现金管理和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对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提取、同名账户转账、公务卡异常使用等情况及时预警查处,实现监控系统对违规事项直接阻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资金转移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其他账户,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根据时间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基本支出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付资金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拨付动态反馈机制,不得滞留、拖延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加强管理,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使用资金,严禁改变支出用途,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对重大项目必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除有明确规定外,预算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按照《枣庄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枣财预[2013]8号)、《枣庄市部门支出管理绩效评价综合评价方案>(枣财预[2013]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整理、归纳、分析、反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部门,予以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并作为财政预算编制和完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预算单位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项目实施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工程项目的结算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审计情况每年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一次。

第三十四条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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