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意见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10〕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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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0〕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意见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和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互联网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图书馆、宾馆酒店、休闲会所等内部建立局域网并接入互联网,提供上网服务的单位越来越多,在传播先进文化、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给互联网接入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缺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现象屡禁不止,从事网络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垃圾邮件、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破坏活动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互联网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的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技术防范措施,切实堵塞安全漏洞,努力减少安全风险和隐患,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全面落实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等法律法规,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要坚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相结合、人工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防计算机病毒、防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装并运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各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须在每个互联网出口安装与该网络流量相匹配的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系统联网,真正实现对各类有害信息和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发现、严密防范、有效处置,确保全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的网络安全。全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要一手抓信息系统建设,一手抓信息服务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投入,认真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建设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完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切实提高我市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落实备案制度。全市已开通上网服务的宾馆、酒店、酒吧、咖啡屋、茶社、洗浴中心、社区、图书馆、商务会所、学校公共机房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于2010年7月15日前到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办理备案手续,7月15日后开通上网服务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要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加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更好地维护我市信息网络安全,提高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按照《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陕公网监〔2008〕63号)精神,近期将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互联网服务和联网使用单位信息网络管理组织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为重点,对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三、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建设标准和产品要求
(一)系统标准。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必须具有提高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局域网内部管理水平的功能,并达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要求:
1、记录并留存用户登陆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和域名、系统维护日志;
2、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上传数据;
3、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4、具有至少60天记录备份功能等。
(二)产品要求。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应根据公安部关于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的要求,选择经省公安厅评审、测试合格并指定的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应用于本单位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安全审计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依法监督检查,确保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单位要尽快确定本单位的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建设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及互联网接入方式、网络拓扑图、网络流量、终端数量等数据报送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做好设备安装的准备工作。
(三)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宾馆、酒店、招待所、休闲会所、洗浴中心等单位于2010年10月底前安装完毕,其它连接互联网的单位要于2011年5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公安机关将对拒不安装或擅自停止、卸载、变更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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